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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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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超生一胎至少罚21.9万元



  据新华社深圳12月25日电 记者从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了解到,将于2013年1月1日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统一了本市户籍人口超生子女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计征基数和倍数,超生一胎至少罚款21.9万元。
  据深圳市卫人委相关负责人介绍,针对当前深圳存在的出生人口性别比持续偏高,全市各区社会抚养费计征基数不同导致超生人员规避管理等问题,10月30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该条例细化超生情形,统一了本市户籍人口超生子女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计征基数和倍数。条例规定,违法生育的公民应缴纳社会抚养费。深圳市户籍人口社会抚养费以生育行为发生时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征收的计征基数。超生一个子女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计征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社会抚养费;超生两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当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对每个超生子女以超生子女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2011年深圳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6505元,夫妻双方为73010元,三倍为219030元。即2013年起,在深圳超生一个子女,罚款数额为219030元。被征收人上年度实际收入高于本市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出部分还应当按照超出部分的二倍加征社会抚养费。
  《条例》还规定,未婚生子不算是超生,但要征收社会抚养费;符合再生育政策规定,未经批准怀第二胎的生育时仍未补办审批手续的,也要按计征基数征收2%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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