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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有权删除侵权网络信息
2012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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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有权删除侵权网络信息
  新华社发



◎全国人大常委会28日表决通过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农历九月初九为老年节
  全国人大常委会28日表决通过了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意在保护网络信息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当日还表决通过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等。
  公民个人信息不得出售
  国家保护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电子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在业务活动中收集、使用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收集、使用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
  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在业务活动中收集的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在业务活动中收集的公民个人电子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电话入网等需要实名制
  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用户办理网站接入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服务,应当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
严格治理垃圾电子信息
  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电子信息接收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电子信息接收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箱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
  公民发现泄露个人身份、散布个人隐私等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网络信息,或者受到商业性电子信息侵扰的,有权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有关信息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其他网络信息违法犯罪行为,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控告;接到举报、控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被侵权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防范、制止和查处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其他网络信息违法犯罪行为。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时,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予以配合,提供技术支持。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违反者记入档案并公布
  对有违反本决定行为的,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或者取消备案、关闭网站、禁止有关责任人员从事网络服务业务等处罚,记入社会信用档案并予以公布;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相关新闻
我国拟修改完善 反腐败单行法律
  记者从正在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获悉,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已建议有关部门抓紧研究综合性反腐败立法问题,并将修改完善反腐败方面的有关单行法律列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当前,反腐败问题日益引起社会各界关注。部分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建议专门制定反腐败法,以推动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表示,高度重视反腐倡廉的立法工作,将涉及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修改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监察法、预算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行政收费管理法、行政强制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以及研究论证建立国家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方面的法律制度等列入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本报综合新华社、新华视点官方微博等报道
其它关注
子女“常回家看看”受到法律保护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法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鼓励、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
  此外,法律明确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法律明确,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老年节。九九重阳节蕴含着深厚的文化底蕴,具有广泛社会影响力。老年节入法更加凸显敬老爱老尊老助老的重要性。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同工同酬权利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决定。
  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等。同时还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还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同时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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