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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报销比例提了仨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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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1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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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报销比例提了仨百分点
◎今年起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实现市级统筹统一标准◎全市定点医疗机构任选不需办转院,异地就医也更方便



  1月7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为加快完善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有效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市人社局根据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实际需要,进一步统一和完善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自2013年起,参保人员医疗待遇水平有了大幅提高,多项惠民政策纷纷出台。

起付标准最高700元
  自2013年1月1日起,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执行全市统一标准,市人社局在全市范围内统一了住院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
  据市人社局医疗生育科工作人员张晓军向记者介绍,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一、二、三级医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分别为100元、200元、400元、700元。
  另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8万元。其中,年度内统筹基金支付额度超出6万元时,超出部分统一按80%的比例支付,最高支付12万元。
  2013年度个人缴费标准还按原标准执行。自下一医疗年度起实行全市统一的缴费标准,具体缴费标准另行制定。另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每年缴纳一次。缴费期统一定为每年9月1日至12月20日。未在规定缴费期内缴费的,年度内不再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张晓军还提醒,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其中学生医疗年度为当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

参保人员异地就医手续更加便捷
  另外记者了解到,新标准还统一了异地就医医疗待遇。
  据张晓军介绍,如果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外地非联网医院住院治疗的,只要是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负担5%,其余部分按三级医院住院医疗待遇标准执行。未经批准转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将不予支付。
  “参保人员如果因探亲、旅游等原因在异地发生急、危重病时,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负担10%,其余部分按三级医院住院医疗待遇标准执行。”张晓军向记者介绍说。
  如果学生因为放假、在外地实习等原因,在异地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按规定个人负担10%,其余部分按二级医院住院医疗待遇标准执行。
  张晓军特别提醒参保人员,在异地住院治疗的,应该在入院起3个工作日内,电话告知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治疗终结后持住院病历、费用明细清单、费用发票原件等材料办理报销手续。城区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及医疗费用报销等相关业务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

新生儿随时可办参保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医疗待遇定额标准为:剖宫产1500元,非剖宫产800元,低于定额标准的,据实结算。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分娩的,按定额标准的70%报销。因生育引起疾病的住院医疗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各类在校学生及其他未成年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的无责任人的门(急)诊医疗费用,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8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新生儿可凭准生证和出生医学证明随时办理居民医保参保手续,自缴费当月起就可享受有关医疗待遇。

全市定点医疗机构任选
  张晓军告诉记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现市级统筹后,对于参保人员的就医管理更加规范,而且参保人员的就医范围更大,自主选择权利更强了。
  据了解,自今年起,参保人员可在全市范围内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任意选择就医医疗机构,而无需办理转院手续。张晓军提醒参保人员,在就医时应该持身份证、社保卡等有效证件办理联网就医手续。治疗终结后,参保人员只需结算应由个人自负部分的费用,其余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结算。如果参保人员确需转往省内其他城市住院就医的,凡具备联网结算条件的,应按要求办理联网就医手续。 本报记者 赵春晖 本报通讯员 张晓军

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提高
就医机构 原报销比例 现报销比例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87% 90%
一级医院 77% 80%
二级医院 67% 70%
三级医院 57%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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