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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北京晚报》报道 1月8日,最高法和最高检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下称“解释”),规定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的渎职犯罪,应当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国家机关负有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解释”规定,国家机关负责人员违法决定,或者指使、授意、强令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或者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渎职犯罪,应依法追究负有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而对于具体执行人员,可视具体情节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从轻处罚。 这是首次明确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渎职犯罪应依法追究负有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发言人孙军工表示,对于多人特别是上下级共同实施的渎职犯罪,违法决定的负责人员往往以仅负有间接的领导责任为自己开脱罪责,或者以经集体研究为托词推诿责任,实践当中有的只追究了具体执行人员的刑事责任。这种“抓小放大”的现象违背了问责机制的基本要求,既不公平,也不利于预防和惩处犯罪。 对一些渎职犯罪的危害结果在渎职行为实施多年后才发生或呈现出来的问题,“解释”明确,以危害结果为条件的渎职犯罪的追诉期限,从危害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 另外,为了从严打击渎职犯罪,司法解释首次规定,实施渎职犯罪并收受贿赂,同时构成受贿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将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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