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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传播性病取证挺难
2013年0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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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传播性病取证挺难



构成犯罪者将追究刑事责任
  卫生部对1991年实施的《性病防治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新的《性病防治管理办法》于今年元旦起正式实施。1月4日,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性病患者故意传播性病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山东宏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满洪涛表示,取证是追究责任时的一道关卡。

患者故意传播现象仍然存在
  当天上午,记者从卫生防疫部门了解到,性病主要包括梅毒、淋病、艾滋病等八种疾病,目前,性病在我国正在迅速蔓延,已跃居为第二大常见传染病。
  针对近年来个别性病患者故意传播性病的现象,办法规定,性病患者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性病。
  性病患者违反规定,导致性病传播扩散,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9医院泌尿外科专家于海易介绍说,从临床诊断的结果看,现在仍有患者还在故意传播性病。
  前几天,医院里就遇到这么一位患者,因家庭内部矛盾所致,这位男性性病患者心理出现扭曲,将性病传染给别人。

医疗机构不得歧视推诿患者
  记者从《性病防治管理办法》中了解到,对就诊者的权益保护,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性病患者及其家属。性病患者就医、入学、就业、婚育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泄露性病患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还明确要求,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实行首诊医生负责制,不能以任何理由推诿。
  不具备开展性病诊疗条件的医疗机构或者科室,在诊治、体检、筛查活动中发现疑似或者确诊的性病患者时,应当及时转诊至具备性病诊疗条件的医疗机构或者科室处置。
  于海易告诉记者,作为医院的医护人员,这也是医院明确规定的内容,现在来医院就诊性病的患者,诊断、治疗全部由首诊大夫负责,护士只是负责打针、拿药和通知手术时间。对于首诊医生来说,还有一个重要的任务,就是对患者进行心理疏导,并为其建立健康档案,定期回访,回访和诊断全部免费。

取证难问题应该引起注意
  当天上午,记者在市人民医院、市中医院、89医院等医院泌尿外科采访时,各个科室主要负责人表示,关心性病患者,并不只是医护人员的责任,而是全社会共同面对的事情,他们的生活、工作、治疗等都应该引起全社会的重视。
  山东宏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满洪涛告诉记者,自2012年春天开始,他就在关注《性病防治管理办法》,这是针对性病传播而制定的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的实施,首先就是对医护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医护人员不但要为性病患者治疗,还要更好地保护好患者的隐私。
  有一点广大市民应该引起注意,那就是什么样的行为属于故意传播性病的行为。虽然国家对此事已经有明确规定,但是他认为避免此事发生的最好办法还是应洁身自好。
本报记者 曾庆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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