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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等来汽车三包新规
2013年0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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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等来汽车三包新规
◎家用汽车三包期限不低于2年或5万公里 ◎退车时要一次性退全款,换车不低于原配置



  包修、包换、包退,简单六个字,却概括了中国汽车三包立法的十年漫漫长路。1月15日,备受关注的汽车三包新规终于出台。随着国家质检总局当天公布《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从今年10月1日起,国内家用汽车用户将能享受到一系列新的三包服务。汽车三包新规将带来哪些变化,消费者权益能否得到有效维护?带着这些问题记者进行了采访。

汽车三包新规解读
期限
  包修期限不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三包有效期限不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

范围
  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出现产品质量问题免费更换;易损耗零部件质保期内免费更换。
找谁
  由销售者依法承担。销售者依照规定承担三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其他经营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其他经营者追偿。
凭证
  产品品牌、型号、车辆类型规格、车辆识别代号(VIN)、生产日期;生产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客服电话;销售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等销售网点资料、销售日期;修理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等;修理网点资料或者相关查询方式;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条款、保修期和三包有效期以及按照规定要求应当明示的其他内容。
争议
  消费者可与经营者协商解决;可依法向各级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请求调解解决;可依法向质监部门等有关行政部门申诉进行处理。此外,双方也可以根据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背景◥◥◥
  ●2002年12月,中国消费者协会正式给各地消协下发通知,要求就汽车三包的规定草案提出修改意见。
  ●2004年12月23日,国家质检总局就发布《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草案)》,并向社会征求意见。
  ●2011年9月20日,国家质检总局依法起草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2011年10月26日,国家质检总局召开听证会对《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征求意见稿)》进行听证。
  ●2012年1月16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规定三包有效期
  15日上午,国家质检总局出台《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并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汽车三包规定的立法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法规一处负责。相关负责人称:“之所以将汽车产品纳入三包的专项立法,是考虑到汽车产品技术复杂,消费者与生产经营者的信息不对称,消费者个体比较分散,消费者在处理三包的过程中,容易处于劣势、弱势。”
  根据《规定》,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限不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限不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
  对于在包修期间,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情况,消费者可以拿着三包凭证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
免除责任有条件
  《规定》在明确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同时,也规定了免除三包责任的条件。
  根据《规定》,易损耗零部件超出生产者明示的质量保证期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经营者依法可不承担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
  同时,在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所购家用汽车产品已被书面告知存在瑕疵的;或家用汽车产品用于出租或者其他营运目的的;或使用说明书中明示不得改装、调整、拆卸,但消费者自行改装、调整、拆卸而造成损坏的;或发生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自行处置不当而造成损坏的;或因消费者未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正确使用、维护、修理产品,而造成损坏的;或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经营者对所涉及产品质量问题,可以不承担三包责任。
  《规定》还明确,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无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的,经营者依法也可以不承担三包责任。
四种情况可退货
  《规定》对家用汽车退货条件进行明确。
  一、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或燃油泄漏,消费者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更换或退货。
  二、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严
  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
  三、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2次后,或者发动机、变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四、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消费者选择退货时,销售者应当负责退货。
三包期内注意三点
  《规定》中还提及了三包期内应注意的三点事项。
  退货时一次性退清货款。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更换条件,销售者无同品牌同型号家用汽车产品,也无不低于原车配置的家用汽车产品向消费者更换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销售者应当负责为消费者退货。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退货条件的,销售者应当自消费者要求退货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消费者出具退车证明,并负责为消费者按发票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
  《规定》中明确,换车不低于原车配置。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更换条件的,销售者应当及时向消费者更换新的合格的同品牌同型号家用汽车产品;无同品牌同型号家用汽车产品更换的,销售者应当及时向消费者更换不低于原车配置的家用汽车产品。
  修理期超过5天应提供备用车。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每次修理时间(包括等待修理备用件时间)超过5日的,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给予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
  修理时间自消费者与修理者确定修理之时起,至完成修理之时止。一次修理占用时间不足24小时的,以1日计。
处罚太轻遭到质疑
  对于等待了十年的汽车三包新规的出台,很多消费者的态度是“有胜于无”。但是具体到处罚,部分消费者则表示“处罚太轻”。
  《规定》对于生产者备案情况和不附带随车文件的情况最高处以3万元罚款;对于不执行修理规定的修理者最高处以3万元罚款。而针对未按《规定》承担三包责任的,则是“责令改正,并依法向社会公布”,没有提及罚款内容。
  本报综合新华社、《法制晚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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