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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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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要按“国标”补足配齐教师



  新华社北京1月23日电 教育部网站23日发布《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要求我国全日制幼儿园保教人员与幼儿比应为1∶7至1∶9,半日制幼儿园应为1∶11至1∶13。
  通知中指出,各地要将标准(暂行)作为办园的基本标准之一,各地可据此制定适合本地的具体方案,补足配齐幼儿园教师。同时还要加强各类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情况动态监管。
  根据标准(暂行),幼儿园教职工包括专任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行政人员、教辅人员、工勤人员。幼儿园保教人员包括专任教师和保育员。全日制幼儿园每班配备2名专任教师和1名保育员,或配备3名专任教师;半日制幼儿园每班配备2名专任教师,有条件的可配备1名保育员。寄宿制幼儿园至少应在全日制幼儿园基础上每班增配1名专任教师和1名保育员。单班学前教育机构,如村学前教育教学点、幼儿班等,一般应配备2名专任教师,有条件的可配备1名保育员。
  该标准(暂行)考虑到弱势幼儿群体的需要,提出“招收特殊需要儿童的幼儿园应根据特殊需要儿童的数量、类型及残疾程度,配备相应的特殊教育教师,并增加保教人员的配备数量”。同时,也对各类型幼儿园的园长、卫生保健人员、炊事人员、财会人员、安保人员等配备标准提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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