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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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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乱涨价,最高罚款百万元
市物价局要求经营户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杜绝价格欺诈等行为



  本报讯 1月30日,市物价局发函要求全市范围内的生产、流通、经营各环节相关者,春节期间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的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加强价格自律。经营者若存在不执行政府定价,违反明码标价、进行价格欺诈,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及价格歧视等行为的,将予以重罚。
  春节临近,为保持市场价格稳定,规范市场价格秩序,营造和谐、放心、安全的消费环境,市物价局提醒各经营单位要依法完善明码标价,规范价格宣传和促销行为,杜绝不正当价格行为。一经发现经营者有以下行为的,将予以处罚:
  1、对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3、有价格欺诈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4、有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或有价格歧视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囤积以及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民若发现经营者有上述行为的,可拨打12358举报。
        (记者 齐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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