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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湿地最高可罚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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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2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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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湿地保护办法,严禁八种破坏湿地行为
破坏湿地最高可罚三万元



  据《青岛早报》报道 保护湿地今后将有法律依据,破坏湿地将最高被罚3万元,违规伐树、掏鸟蛋都将受到处罚。记者日前采访了解到,《山东省湿地保护办法》正式出台,将于今年3月1日起实施。
  新办法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破坏湿地的行为,包括擅自围垦、填埋、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非法开矿、采砂(石)、取土或者修筑设施;擅自排放湿地蓄水,截断湿地与外围的水系联系;违法放牧、烧荒、砍伐林木;向湿地及周边区域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倾倒固体废物;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和野生动物的重要繁殖区及栖息地等8种行为。
  若有人破坏湿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国土资源、农业、水利、海洋与渔业、环境保护等部门将根据职责分工,对行为人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擅自围垦、填埋、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的,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擅自排放湿地蓄水、截断湿地与外围水系联系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放牧、烧荒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砍伐林木的,处砍伐木材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违规捡拾、破坏鸟卵或者采取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及其它水生生物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和野生动物的重要繁殖区及栖息地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擅自移动、破坏湿地保护界标、标志或者设施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依法赔偿相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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