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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
分为1380元和1220元两类,加班补贴另行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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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3月4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根据省政府最新发布的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我市从3月1日起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380元、1220元两类。 从今年3月1日起,我市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两类。潍城区、寒亭区、坊子区、奎文区、诸城市、寿光市执行第一类标准:月工资最低1380元,小时最低工资14.5元。青州市、安丘市、高密市、昌邑市、临朐县、昌乐县执行第二类标准:月工资最低1220元,小时最低工资12.5元。2012年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同时废止。 记者了解到,这是我市2010年以来连续四年对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与2012年最低工资标准相比,潍坊市今年执行第一档最低工资标准的县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增长了140元;执行第二档最低工资标准的县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增长了120元。 据介绍,按照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相关规定,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其中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根据有关规定,我国法定月工作日为20.83天。市人社局工作人员在解读相关政策时特别指出,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均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这名工作人员介绍,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的劳动者应当享受的福利待遇等都在最低工资标准以外,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 此外,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及通过补贴伙食、住房支付或提供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收入,不计算在最低工资标准内;但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之内。 实行计件工资制的用人单位,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按基本计件单价计算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另外,最低工资标准是少数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主要是指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工资的)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报酬。有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不能随意将最低工资作为正常支付标准。 (记者 赵春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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