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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人员详解房产交易税收政策
2013年03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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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就市民关心的部分问题再次咨询市地税局
税务人员详解房产交易税收政策



  本报3月8日A5版《契税不变,首套房仍能享实惠》刊发后,许多读者纷纷致电,对现行房产交易政策的细节和税额计算方法进行询问。3月8日,带着这些问题记者再次来到市地税局,地税工作人员针对市民关心的焦点问题,做出了详细解读。
  问:契税适用税率是多少?
  答:《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我省契税适用税率的通知》(鲁财税[2013]5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山东省契税征收规定》(省政府令第258号),经省政府批准,自2013年4月1日起我省契税暂执行3%的税率。
  问:个人购房享受契税优惠政策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答:根据财税[2010]94号文件规定: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我市普通住房标准为: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上浮比例不得超过20%。同时满足以上条件的,方可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问:根据税法规定,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应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答:税法规定,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应按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转让收入为实际成交价格。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转让收入。
  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产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合理费用。
  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问:在什么情况下可按1%计征住房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
  答:对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房屋购买合同、发票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等有效凭证),且税务机关无法确定上次交易价格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金额等记录,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以及计算出的房屋原值明显偏高的,可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1%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本报记者 王叶妮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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