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版:潍坊新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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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想替父亲申请见义勇为
男子夜骑摩托撞路牙幸遇夜巡员施救脱险
2013年0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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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想替父亲申请见义勇为
◎闫学良为给救人溺亡的父亲一个交待而多方奔走 ◎相关部门称已将材料递交,正在等待上级机关审批
  闫德乐生前照片(闫学良提供)。
  闫学良带着申请材料到处奔波。



  身份证复印件、事迹介绍、证人证明、单位证明、派出所出警证明……近半年多来,在青岛打工的安丘闫学良带着这些证明到处奔波,为救人溺水身亡的父亲申请见义勇为,但至今没有一点音讯。去年8月31日,闫学良51岁的父亲闫德乐在滨海区一处工地旁为救人溺水身亡,他在悲痛之余一直为父亲申请见义勇为而奔波。采访中,这名32岁的汉子数度哽咽,他重复着自己的愿望:“还父亲一个荣誉,这也是对父亲一个交待。”

追忆
父亲海边救人溺水

  4月18日中午,记者拨通了闫学良的电话,虽然离父亲出事已经7个多月了,但在整个采访过程中,这名32岁的汉子语调缓慢,声音也有些颤抖。闫学良清楚记得2012年8月31日,他下夜班回家一直睡到中午11时左右,醒来才发现手机上有来自父亲的未接来电,就赶紧回拨了过去,“没想到这竟然是我和父亲的最后一次通话……” 
  闫学良老家是安丘,到青岛打工已经8年了,平常和家人的交流更多的是靠电话。那天的电话里,父亲劝他抽时间回一趟老家看看。由于工作实在抽不开身,闫学良并没有在电话中立即答应父亲,说了几句便挂了电话。一个小时后,闫学良接到弟弟的电话:“咱爸出事了。”
  那天中午12时30分左右,在滨海区一处建筑工地上,闫德乐在巡逻时,听见离露天料场一路之隔的海边传来呼救声,他立刻冲向海边,脱掉衣服扑进海里救溺水者,没想到最终却和溺水者在海里溺亡。当时,工友杨建军看到闫德乐情况万分危急,也跳入海中救助,后来,另一名工友冯钱入海与杨建军共同将闫德乐救出。
  闫学良告诉记者,听现场的工友说,父亲溺亡的地方其实是白浪河的入海口。“当时现场的工友还用手机录的音,我赶到以后听了那段录音,他们试图通过录音还原当时的现场。闫学良说,这份录音是很重要的证据,工友杨建军和冯钱都在录音中说过话,当时滨海区央子边防派出所也到现场出了警。
奔波
为父申请见义勇未果

  在闫学良眼中,父亲闫德乐一直是个热心肠,虽然51岁了,但还是常年只身在外打工贴补家用。“他一直是在建筑工地上干活,做一些保安或者传达的工作,和工友的关系也非常好。”闫学良告诉记者,平常工友手中的机器坏了,父亲都会主动帮忙修理,略懂中医的父亲在工地上还是小有名气的“医生”,在工友身体不舒服的时候,父亲总会帮忙查看病情或代他们拿药。
  父亲出事后,闫学良一家人陷入了沉重的悲痛中,在回老家处理好父亲的丧事后,闫学良就踏上了为父亲申请见义勇为的道路。“我父亲是下海救人身亡的,他的行为应该属于见义勇为。我一开始找到父亲所在的建筑公司,想以公司的名义帮我父亲申请,但他们称由于当时没有公司管理人员在现场,他们没有足够的证据,让我自己去申请。”闫学良告诉记者,他随后去了滨海公安分局,工作人员给了他一张明细表,闫学良依稀记得申请材料一栏里有身份证复印件、事迹介绍、证人证明、单位证明、派出所出警证明等,为了准备这些材料,闫学良奔波了多个部门。
  在申请过程中也遇到很多问题。他在网上查阅了相关“申请见义勇为”的资料,才开始逐渐理解了各种“条条框框”,他也明白了想获得政府授予的这个称号,没有那么容易。他将材料递交给潍坊市滨海区综合治理办公室,当时对方给他的答复是“会给上级机关递交材料”。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半年多过去了,到现在依然没有回音,这让闫学良渐渐没有了信心。同时,闫学良也托熟人到相关部门询问情况,对方反馈回来的信息总是“等等看”。
  当记者表示想采访一下闫德乐救人时在场的工友时,闫学良表示,虽然他们当时出了证明,但现在已经联系不上了。
答复
已向相关部门递申请

  4月18日下午,记者联系了滨海区央子边防派出所,据经办过此案件的徐警官称,去年的确发生过两个人溺水身亡的事件,他们当时及时赶到现场出警,之后也为闫学良开具了相关的出警证明。但徐警官表示,申请见义勇为的事情并不属于公安范畴,具体情况他不太清楚。
  滨海区综合治理办公室一名金姓工作人员表示,他们确实接到了闫学良为其父亲递交的申请材料,因为滨海区综治办没有评定资格,他们接到材料后就转往潍坊市综合治理办公室,等待上级机关审批。至于为什么至今没有结果,工作人员称不清楚。
  18日下午2时左右,记者又联系了潍坊市综合治理办公室指导科,工作人员称申请见义勇为基金先由区县相关部门进行认定,然后再递交到市综治办进行统一评定。“具体负责此业务的工作人员出差了,现在暂时查不到是否已经接收到闫学良的申请。”工作人员表示。
  “我只想给老人一个交待,有个荣誉就是一个交待。”为父亲申请见义勇为已经成了闫学良的心病,因为他不知道这件事情什么时候能有个答案。
  文/图 本报记者 殷梦(署名除外)
◎相关链接
见义勇为行为表现
  《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于2012年9月27日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所称的见义勇为,是指在法定职责或者特定义务之外的人员,挺身而出,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且符合上述规定的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同侵害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在发生自然灾害或者事故灾难时救人、抢险、救灾的;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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