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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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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将对景区随意涨价说“不”



  据新华社北京4月23日电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23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旅游法草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等开始审议。    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飞作的关于旅游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草案三审稿,从进一步加强旅游者权益保护、严格控制景区门票价格上涨、加大治理“零负团费”力度、进一步规范导游和领队的行为、强化行业自律、完善促进旅游业发展措施等方面进行了修改。
  旅游法草案明确规定,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景区违反规定,擅自提高门票或者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针对让广大旅游者深受其苦的“零负团费”问题,旅游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购物,不得安排任何形式的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另外,旅游法草案提出,景区不符合开放条件而接待旅游者的,由景区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符合开放条件,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受委员长会议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作了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草案从充实细化消费者权益的规定、强化经营者的义务与责任、规范网络购物、进一步明确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责等方面作了修改。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规定,新增的消费者协会的职能包括: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引导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合理消费,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草案规定,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该草案明确了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责,并规定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为虚假广告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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