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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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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5月1日起实施
连续三次不车检,强制报废



  据《山东商报》报道 长期脱审的车辆可要注意了。自5月1日起,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应当强制报废。
  2012年12月27日商务部、公安部等联合发布了《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将于2013年5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交警举例说,比如一辆非营运性质的小型汽车在使用的前6年要求两年检测一次,第7至第15年要求一年一次,15年后则是半年一检。也就是说,一辆全新的小车,连续3次即连续6年未进行或未通过年检。而对于购买超过15年的老旧车,1年半未获得合格标志,就将面临强制报废。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还明确,距本规定要求使用年限1年以内(含1年)的机动车,不得变更使用性质、转移所有权或者转出登记地所属地市级行政区域。比如出租车等营运车辆,如果距离使用年限一年以内,车管部门将停止办理转移所有权、变更使用性质等。
  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相关规定还明确,5月1日前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明年4月30日前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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