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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济南5月3日电 山东省多个部门5月3日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要求企业等用人单位通过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制订本单位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保障职工带薪年休假权利。 这个《通知》由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旅游局和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联合下发。 《通知》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鼓励职工个人依法安排个人带薪年休假,支持职工与法定节假日相结合,实行弹性休假安排。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职工依法享受相应的工资报酬。 为了保障法律法规贯彻落实,《通知》要求山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执行带薪年休假情况纳入企业劳动保障年检内容。对于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对于拒不执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理决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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