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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画:哪里逃 据新华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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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发布实施办理食品安全案件新司法解释 ◎首次明确使用“地沟油”、“瘦肉精”等定罪标准 5月3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首次明确界定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解释》还对使用“地沟油”加工食品,非法销售“瘦肉精”等行为细化了定罪量刑。《解释》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规定凡是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以及添加国家禁用的物质,均应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该罪最高处罚为死刑。《解释》共计22条,自5月4日起施行。 1 监管渎职从重定罪 《解释》第十六条,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同时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商检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等其他渎职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当前食品安全犯罪易发多发,与一些部门监管不力,一些监管人员玩忽职守、包庇纵容有着较大关系。鉴于刑法对食品监管渎职犯罪规定了多项交织罪名,为便于司法实践中准确适用罪名,依法严惩食品监管渎职犯罪。 2 滥用添加剂将入刑 《解释》从严惩处食品滥用添加行为,首次明确,“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造成的后果符合规定,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解释》第八条规定,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 孙军工表示,食品滥用添加剂是当前较为突出的一个食品安全问题,《解释》首次明确了相关法律适用标准。基于滥用添加剂的食品依照有关行政法律法规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明确食品滥用添加剂行为,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应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
3 乱添“伟哥”可定罪 在减肥保健食品中添加副作用严重的“西布曲明”等,在男性保健食品中添加“伟哥”等,规定对此类行为应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解释》第九条规定,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解释》第九条首次从三方面明确了法律适用标准问题:一是针对实践中存在的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行为,如利用“地沟油”加工食用油等,明确此类“反向添加”行为同样属于刑法规定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二是明确国家禁用物质即属有毒、有害物质,凡是添加均应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三是因当前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禁用药物易发多发。 根据《刑法》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的食品将获刑及罚金。 4 农药残留严重超标可判刑 《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针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中“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这一构成犯罪的要件难以认定的问题,《解释》明确了5种情形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一)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二)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三)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四)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五)其他情形。 5 危害婴幼安全列入严重情节 《解释》同时明确“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属于婴幼儿食品的”,是属于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其他严重情节”。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裴显鼎表示,食品安全案件的发生,特别严重的是犯罪分子的黑手不仅指向了普通的消费者,而且指向了婴幼儿。 《解释》对“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将婴幼儿食品单列出来,规定“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6 惩治黑屠宰点,严防“病死猪” 《解释》第十二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孙军工表示,地下生猪屠宰厂(场)是当前病死、毒死、死因不明以及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流入市场的一个重要通道,依法惩治私设生猪屠宰厂(场)、非法从事生猪屠宰经营活动是确保猪肉及其制品安全的重要一环。《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制度;未经定点,除了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7 “黑窝点”房东将按共犯论处 食品安全犯罪“黑窝点”的房东如果知道出租屋被用来生产有毒、有害食品,也将被视为“帮凶”,按共犯论处。
《解释》第十四条,明知他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提供资金、许可证件、经营场所、运输、贮存、网络销售渠道、生产技术,以及提供广告等宣传的,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犯论处。 ◎相关新闻 食品安全案大增 孙军工表示,近三年来,人民法院审结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数量大幅攀升,重大、恶性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时有发生,一些不法犯罪分子顶风作案,相继出现的瘦肉精、毒奶粉、毒豆芽、地沟油、问题胶囊、病死猪肉等系列案件。为充分运用法律武器严厉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有效遏制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猖獗势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解释》。《解释》为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编织了严密的刑事法网。 明星代言不担责 不负责任的广告往往是不安全食品的推手,对此,《解释》规定:即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知道广告中的食品系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有毒、有害的食品,依法不构成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共犯,但明知广告内容虚假而作虚假宣传的,也应当依照刑法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现实中很多明星为一些食品代言,如果这些食品出现问题,明星要不要承担相应责任?“司法解释规定的犯罪主体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一般理解来看,不包括做广告代言的明星。”相关负责人解释说。
◎专家建议 应规范食品鉴定资质 5月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通报称,在过去近十年间,该院共受理四起食品安全类犯罪的案件。据一中院负责调研课题的法官分析,这一现象说明,此前,食品安全类犯罪打击力度不够,入罪门槛过高。 当天,《解释》的出台,则增强了相关案件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上述状况将改观。就是要把打击、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法网编织得更严密。这样做的目的,从司法机关来讲,要把法律现行的规定,所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罚措施用足、用好。 北京一中院审理过一起案例,当时北京食厚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真空包装半成品烤鸭一案,涉案食品安全鉴定由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中心出具。但该中心系由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置的监督检验机构,并未纳入北京地区《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中的鉴定机构。 严格意义上讲,未纳入《名册》中的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出具的检验报告不应属于“鉴定意见”,然而当前实践中尚无对微生物进行检验的专门鉴定人及鉴定机构,因此法院最终也认可其证据效力。 据一中院负责调研课题的法官讲述,还有一些案例中会出现意见相左的鉴定意见。尤其是2011年《食品安全法》颁布后,食品安全检测实行分段管理,在食品生产、流通不同环节,各执法部门均有权管理,这势必造成对食品鉴定意见的判断更加困难。 对此,一中院建议统一规范食品鉴定领域的鉴定资质,并在司法审判中充分发挥专家辅助人的作用,辅助法官全面理解食品安全的认定标准。 本报综合《新京报》、《北京晚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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