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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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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公路收费拟可延长收费期限



  据《法制晚报》报道 5月8日上午,交通运输部组织起草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开始公开征求意见。意见收集截止日期2013年6月7日。
  其中规定“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2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权益中的收费权,不得提高车辆通行费标准,但可以申请延长收费期限,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5年。
  此外,意见稿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收费时间已超过批准收费期限2/3的收费公路以及经批准已经收费的二级公路不得转让收费权。”
  在此前的交通运输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在被问及“公路收费”问题时,交通运输部新闻发言人何建中表示,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仍然在继续进行,即将到期的收费公路,应严格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到期以后停止收费,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有责任加强监管和落实。
  事实上,专项清理已经针对这个问题加大了整改力度,要从根本上解决好这个问题,需要从法规上、管理制度上和监管责任上进一步完善和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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