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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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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寄养儿童不得超过两名



  据《法制晚报》报道 5月17日上午,民政部就新起草的《儿童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对于备受关注的家庭寄养儿童方面,上述征求意见稿中拟规定,要有严格的审核程序,寄养家庭要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且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不低于当地人均收入,家庭成员须无犯罪记录。寄养家庭可寄养的儿童人数被限定在1到2名。
  家庭寄养儿童要经过严格的审核。拟寄养家庭向民政部门或儿童福利机构提出申请,儿童福利机构对申请家庭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的拟寄养家庭进行养育、护理、康复等方面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寄养家庭资格证》。儿童福利机构与具有《寄养家庭资格证》的家庭签订试寄养协议,试寄养期不得超过90天,试寄养期满,经评估合格后,签订寄养协议。
  此外,寄养家庭的家庭成员未患有不利于被寄养儿童成长的疾病,寄养家庭主要照料人为年龄在30至60岁之间全职女性,身体健康,具有照料儿童的能力、经验,具备初中(或相当于)以上文化程度。每个寄养家庭中的寄养儿童数为1至2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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