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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先生想代理安徽皖山酒业的产品,签订合同后改变主意 ◎所付3000元订金厂家不给退,律师称相当于预付款理应退还 5月20日上午,寒亭区的肖先生致电本报反映,去年夏天,他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安徽省阜阳市皖山酒业有限公司的招商经理,在缴纳3000元订金后与对方签订了加盟合同,后来他来到皖山酒业总部参观,参观结束后决定不加盟代理该公司的散装白酒,并要求退还3000元订金。厂方招商经理称由于肖先生未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首批货款,因此合同作废订金不退。对此,律师表示,订金不同于定金,可视为预付款,既然肖先生并未购买白酒,厂方理应退还。
市民 考察总部后打退堂鼓 20日,记者见到了肖先生。他告诉记者,去年7月份,经朋友介绍他认识了安徽省阜阳市皖山酒业有限公司的招商经理张韧军。“皖山酒业是一家经营散装酒的公司,因为是朋友介绍的,觉得比较放心,我打算在寒亭代理该公司的产品,就交了3000元订金。当时寿光有个朋友也想代理,就和我一起交了钱。”肖先生说,他和朋友缴纳订金后,张韧军打了收到条,并邀请他们到位于安徽的总公司参观,承诺参观后如果愿意加盟,订金算入首批货款,如果不想加盟,订金全额退还。 张韧军作出这个口头承诺后,肖先生便吃了定心丸,于当年9月份与该公司签订了加盟合同。“当时张韧军只带来一份合同,我觉得是熟人介绍的,并未多想,合同我连看都没怎么看就签字盖了章。后来,张韧军说他需要将合同带回加盖公司的公章,在给我发第一批货的时候顺便给我发回来。”肖先生说,去年10月5日,他和寿光的朋友一起跟随张韧军来到位于安徽省阜阳市的公司总部参观。 “到那里一看就觉得不行,一是我们到那后发现只有办公楼,没有生产车间,据说酒是在别的地方生产后运到那里的,我们觉得不太放心;二是厂家要求我们第一次必须一次性买进20多万元的产品,所以我们就打消了加盟的念头。”肖先生说,回到潍坊后他们要求酒厂按照约定退还订金,可是张韧军总是以和总公司协商为由拖延。“后来我们听说昌邑、青州等地有该公司的代理商,就赶过去看了看,发现销售情况都不是很好,我们决定不加盟是对的。真后悔在参观酒厂之前就与对方签订了加盟合同,3000元订金至今没要回来。”肖先生无奈地说。 酒厂 按合同约定不予退还 随后,记者与皖山酒业招商经理张韧军取得了联系。他表示,他们是完全按照合同来处理这件事的。“合同中明确约定,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日内不支付第一批货款,合同作废,订金不退。另外,他们到公司总部参观时,我们提供了食宿。”张韧军说,于情于理他们公司都不该退还订金。 张韧军说,鉴于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比较苛刻,他们将时间延长到了一个月,但是肖先生他们一直以正在凑钱为理由拖延。至于肖先生所说的他们没见到加盟合同,仅厂家持有的问题,张韧军表示,签订合同时加盟合同一式两份,肖先生他们手上理应有一份,如果他们把自己那份弄丢了,完全可以到公司总部查,那里保存着所有合同的档案。 律师 订金非定金应当退还 当天,记者就此咨询了山东王杨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王建华。王建华告诉记者,不管肖先生他们在签合同前有没有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只要是自愿签订的,并且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就应该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执行,但肖先生他们所交的3000元钱是订金而不是定金,这两者在本质上是完全不同的。 “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对方给付的,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给付定金一方如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对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不履行债务,需向对方双倍返还定金。而对于“订金”,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它不具备定金的担保性质,可视为“预付款”,当合同不能履行时,除不可抗力外,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承担违约责任。 “订金作为预付款,相当于他们预付的货款,现在他们既然不加盟了,那么卖方理应退还。我没买你们的东西,你们怎么能要我的货款呢?”王建华说。 文/图 本报记者 孙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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