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杭州5月20日电 记者从浙江省高院获悉,2013年5月1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张辉、张高平再审改判无罪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分别支付张辉、张高平国家赔偿金110万余元。 浙江省高院经审查后,根据相关规定,决定分别支付张辉、张高平侵犯人身自由权赔偿金65万余元。同时,综合考虑张辉、张高平被错误定罪量刑、刑罚执行和工作生活受到的影响等具体情况,分别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4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