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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卖实习贴,涉事考点被责令整改
2013年0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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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卖实习贴,涉事考点被责令整改
市交警支队车管所表示实习标志牌购买自愿,遇到强制购买可投诉



  本报讯 本报5月22日A10版以《高价实习贴,考点逼俺买》为题,对寒亭区固堤街道当地居民称之为“泊子驾校”的考点强制学员购买机动车实习标志牌一事进行了报道。此事一经报道,引起了相关部门的重视,当天市交警支队车管所相关负责人赶到现场进行调查,制止了该考点的做法,并对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问题提出批评,责令该考点立即整改。
  22日,市交警支队车管所副所长杨云林带领驾驶人考试科等部门的负责人来到“泊子驾校”考点,就该考点强制学员购买机动车实习标志牌问题进行调查,要求返还学员费用,并赔礼道歉。杨云林表示,驾考能否通过与是否购买机动车实习标志牌无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学员购买实习标志牌。
  杨云林告诉记者,今年1月1日修订实施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和增加准驾车型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同一样式的实习标志。”因此,今年1月1日以后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和增加准驾车型后的驾驶人,在12个月的实习期内驾驶符合准驾车型的机动车时,必须按照规定粘贴或者悬挂同一样式的实习标志。
  根据公安部、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的要求,机动车实习标志牌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监制,统一规格、式样,具有防水、防晒、反光功能,采用反光材料、特殊塑材、磁材等材料生产制作。经我市物价部门核准,其价格为30元/个。
  对于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车时未在车身后部粘贴、悬挂统一标志;粘贴、悬挂的标志无法正常识别;粘贴、悬挂不符合要求如“新手上路”等自行打印的标志等情形都将视为未贴标志。对于不粘贴或者悬挂实习标志的,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九条第三款规定:“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悬挂实习标志或者残疾人机动车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处罚。”
  “在驾校或考点销售机动车实习标志牌,是为了方便实习期内驾驶人有驾车需要时购买使用,本着自愿原则购买,不带有任何强制性。”杨云林说,对于个别驾校或考点以参加科目考试为幌子要求学员购买的,学员可以拒绝,并可以拨打电话8091234投诉。  (记者 李东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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