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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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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8月份启动“营改增”
将减轻交通运输业及部分现代服务业等企业的税负



  据《山东商报》报道 随着近日山东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联合下发《关于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2013年山东省营改增细则陆续浮出水面。自8月1日起,山东省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4月1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今年8月1日起,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进入5月后,营改增呼声更是牵动众多企业的神经。5月22日上午,省政府召开全省营改增试点工作电视会议,宣布贯彻落实国家营改增试点改革精神,部署安排全省营改增试点工作。24日,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下发《关于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试点纳税人的认定申请。
  “对于物流企业来说,车辆以及燃油费用支出比重较大,营改增对物流辅助方面还提出了对这两个项目的抵税条款。”采访中,省城多家物流企业人士表示,“减税是肯定的。”
  据了解,“营改增”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营业税是按营业额征收的税种,增值税是对产品或服务增值部分纳税。在我国的现行税制中,营业税存在重复征税现象,只要有流转环节就要征税,流转环节越多,重复征税现象越严重。增值税替代营业税,允许抵扣,有利于减轻企业税负。自2012年1月1日起,“营改增”在上海率先启动试点,后试点地区扩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宁波、安徽、福建、厦门、湖北、广东、深圳等12个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曾表示,2013年全部试点地区企业将减轻负担约120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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