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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车杀婴凶手一审被判死刑
13年前,“高级记者到此参观考察”
2013年0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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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车杀婴凶手一审被判死刑
◎周喜军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盗窃罪,虽自首但不足以轻刑 ◎审理查明,被告人用盗走车辆轮毂上红布条将女婴勒死



  2013年3月4日早晨,长春市区内一辆车牌号为吉AMM102的灰色RAV4车辆被盗,车内一名两个多月大婴儿失踪。5日晚,警方通报嫌疑人周某已被抓获,据其交代,逃跑途中其将婴儿掐死埋于雪中。5月27日,周喜军一审被判死刑。
宣判
凶手一审被判处死刑

  2013年3月4日早上,长春市一辆车牌号为吉AMM102的灰色RAV4车辆被犯罪嫌疑人周喜军盗走,车内一名两个月大的男婴同时失踪。消息一经发出,在长春立即引发了一场全城搜救总动员行动,但是这名犯罪嫌疑人却将婴儿掐死,并埋在了雪中。
  5月27日上午,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被告人周喜军故意杀人、盗窃案,并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17098.5元。
  宣判后,周喜军提出上诉。
交代
将婴儿掐晕后又勒死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日7时许,被告人周喜军要去应聘单位面试,在等候班车时,他去附近的“为家”超市买水,发现超市主人曾几次到停放在门口的银灰色丰田RAV4越野轿车内,得知车内只有两个月大的婴儿,并观察到车没熄火且未上锁,遂产生盗车的念头。
  3月4日6时40分,周喜军再次来到“为家”超市门前,发现该车未熄火停放在原处。
  7时许,周喜军趁超市主人忙于卖货之机,将车盗走。上车后,周喜军发现有婴儿在后排座上,仍驾车驶往公主岭市怀德镇方向。为防止被发现,他将车牌掰下,将轮毂上的红布条解下置于车内。行驶中,车上婴儿啼哭,周喜军遂停车用手掐住婴儿颈部致其昏迷。后婴儿苏醒再次啼哭,周喜军便用从轮毂上解下的红布条勒婴儿颈部,直至婴儿死亡。
  8时20分左右,周喜军将婴儿埋于积雪中,后将车内女式挎包、婴儿衣物等抛至路旁沟内。
  9时许,周喜军将所盗车辆存放于永发乡营城子村委会西侧一养殖场院内,后搭乘一路经此处的面包车到永发乡,将车辆的前、后牌照弃至苍龙村生态公厕便池内。
  9时30分,周喜军乘出租车到怀德镇其大姐家,提出自己有辆车想存放在此,未获应允。周喜军恐被发现,12时许返回埋尸地点和丢弃物品地点,重新掩埋。周喜军为逃避抓捕,找长春市一旅店欲租住一个月,并交了押金,后反悔离开。
  周喜军回家后,从家人及网络得知公安机关在本省和邻省进行全力抓捕,也知道社会公众在自发寻找被盗车辆及婴儿,在无处可逃的情况下,于3月5日16时40分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为134900元,已返还给被害人家属。
定罪
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喜军的犯罪事实,有经庭审核实的证据予以证实,周喜军亦供认不讳。被告人周喜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汽车,价值巨大,车内的婴儿啼哭,周喜军害怕被抓获,残忍地将婴儿掐、勒颈部致死,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应依法对其数罪并罚。在自知无处可逃的情况下投案,虽自首成立,但其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犯罪后果极其严重,不足以从轻处罚。
  对被害人家属提出的附带民事诉讼,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依法保护丧葬费17098.5元。
             本报综合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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