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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审议我《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履行情况 ◎主要针对“定罪执法”和“国际追逃”等的实施 出席《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实施情况审议组会议的中国代表团,5月30日证实,正在联合国维也纳办事处召开的审议组会议抽签确定,由越南和巴哈马担任审议国,对中国实施公约第三章(定罪和执法)和第四章(国际合作)的情况进行审议。 审议预计今年7月启动,中国香港特区和澳门特区将与内地共同接受审议。这是公约对中国生效7年多来,中国首次接受审议。据了解,除了即将接受审议外,中国还自2012年7月起担任审议国,负责审议阿富汗、斯里兰卡两国实施公约的情况,审议工作正在进行。
履约审议 看中国怎样追回 外逃贪官和资产 据了解,此次中国接受履约审议的部分包括第三章(定罪和执法)和第四章(国际合作)。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邵沙平曾刊文指出,2003年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一次以专章的形式规定“定罪与执法”,对打击腐败犯罪中所涉及的主要问题予以系统考虑。 这部分的内容主要包括:(1)将腐败犯罪以及犯罪所得的洗钱行为规定为犯罪;(2)对腐败犯罪的起诉、审判和制裁;(3)腐败犯罪的法人责任;(4)对腐败犯罪的管辖权;(5)对腐败犯罪的冻结、扣押和没收。公约不仅要求各缔约国均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没收腐败犯罪所得,并专门强调要规范对没收财产管理这一以往被忽视但同样可能产生腐败的问题。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指出,开展国际合作预防和控制腐败是至关重要的。公约将“促进、便利和支持预防和打击腐败方面的国际合作和技术援助”作为公约的宗旨。2003年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有关国际合作原则和措施主要反映在第四章“国际合作”、第五章“资产的追回”的规定中。这些国际合作的规定包括:(1)引渡;(2)司法协助;(3)联合侦查与执法合作;(4)资产追回。 机制建立 监督进入新阶段 对中国影响深刻 2009年11月,公约第三届缔约国会议决定建立公约履约审议机制,标志着公约实施进入机制约束和制度监督的新阶段。这种机制既是对公约实施履行情况的监督机制,也是法治评估模式的创新。从宏观层面看,履约审议机制的实施将对中国反腐败的工作格局、职权配置、运行模式以及法学研究产生深刻影响。 2009年11月,中国外交部副部长宋涛在卡塔尔首都多哈举行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三届缔约国大会上表示,中国支持建立《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履约审议机制。 宋涛同时强调,这个机制必须以切实促进缔约国履行公约为目的,必须以不干涉内政为前提。他在大会上表达了中国愿与世界各国团结合作,共同推动国际反腐败斗争向前发展的良好愿望。 他呼吁各国进一步加强引渡、司法协助和资产返还等国际合作,为全球经济复苏和发展创造廉洁透明的法治环境。
◎对话专家 准备充分,我国应该能够通过考试 关于这次联合国对中国履约情况的审议,5月31日记者采访了法治反腐研究专家、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宪法学研究会理事、湖南省预防腐败研究基地研究员邓联繁。
一场怎样的考试? 解读:联合国履约审议的依据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六十三条。履约审议机制是2009年11月由第三届缔约国会议决定建立的,标志着《公约》实施进入机制约束和制度监督的新阶段,也就是从各国“自评自律”为主转变到“自评自律”与“他评他律”并驾齐驱的新阶段。 在此之前,公约实施情况信息由各缔约国自行反馈,虽有利于各国从本国实际出发解决自身问题,但这种“自律式”评估模式先天不足,缺乏有效的约束力和强制力,不利于公约的有效实施。 履约审议机制应运而生,其基本模式是:首先,抽签选定接受审议的缔约国;其次,被选定的受审议缔约国需提供已改进的综合性自我评估清单;然后,由另外两个缔约国对当年选定的受审议国进行国别审议;最后,国别审议结束后,审议缔约国提交国别审议报告。 这场考试都考啥? 解读:第三章“定罪和执法”的内容丰富,在刑事定罪方面,《公约》将贿赂外国公职人员及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贪污、挪用、占用受托财产,利用影响力交易等行为确定为犯罪;在制裁腐败方面,除刑事定罪外,还包括取消任职资格、没收非法所得等,反腐败专门机关还有权采取特殊侦查手段。在保护措施方面,包括保护举报人、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对因腐败而受到损害的人员或实体予以赔偿或补偿等。 第四章“国际合作”规定缔约国应当就打击《公约》规定的犯罪进行国际合作,包括引渡、司法协助、执法合作等。 中国在这两个方面还有哪些不足? 解读:确实有些差距,如公约第三十四条规定:“缔约国可以在法律程序中将腐败视为废止或者撤销合同、取消特许权或撤销其他类似文书或者采取其他任何救济行动的相关因素。”第三十五条规定:“各缔约国均应当根据本国法律的原则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因腐败行为而受到损害的实体或者人员有权为获得赔偿而对该损害的责任者提起法律程序。”相比之下,我国无论是在消除腐败行为的后果,还是救济腐败造成的损害方面,都还没有建立起完善的制度,随意性较大。 第一次考试对中国有什么样的影响? 解读:这是联合国对中国履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情况的一次重要检验,直接关系到我国的履约责任与我国的国际形象;也是我国梳理与展示反腐败成效、反思与改进反腐败工作的一个契机,将有力推动我国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发展;还是我国反腐败工作更加注重国际交流、融入国际化的重要步骤,预示着我国反腐败工作的视野与格局将更加开阔。 中国能否通过考试? 解读:我国应该能够通过。首先,我国一直坚持从多方面实施该公约。同时,我国政府对此次审议非常重视,从一开始就表态支持,并成立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履约审议事务办公室,早在2011年就召开会议进行准备。此外,我国对这次审议的准备也很充分。早在去年,国家预防腐败局就在郑州召开了履约审议事务专题研讨座谈会,2012年11月26日至27日,国家预防腐败局还会同外交部举办了履约审议机制专题培训。
◎相关链接 反腐国际合作成果 ①俄罗斯:吉林省辽源市贪污案犯罪嫌疑人王德宝以化名潜藏俄罗斯,2002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领导亲笔致函俄联邦总检察院总检察长和国际司法局局长,请求俄方给予协助引渡王德宝,成就了中俄司法引渡第一案。 ②新加坡:云南省交通厅原副厅长胡星受贿金额高达四千万余元。2007年2月17日,云南省公安机关办案组赶赴新加坡开展工作,在胡居住的酒店咖啡厅与他进行了面对面的交谈,说服其回国投案。最终,胡星接受了办案组人员的劝说,自愿回国接受审判。 ③澳大利亚:2011年,外逃至澳大利亚八年的李继祥因洗钱罪、利用犯罪收益罪被澳大利亚昆士兰州最高法院判处入狱26年。被李继祥转移至澳大利亚的巨额财产已有近3000余万元收缴回国内。这也是我国与澳大利亚司法机关联手成功追诉外逃贪官的第一案。 ④加拿大:2012年5月18日,厦门市中院对赖昌星走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赖昌星走私普通货物、行贿犯罪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赖昌星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制定于2003年,是首个全球性反腐败国际法律文书。该公约借鉴各国、各地区反腐败经验,对预防和惩治腐败的制度措施、追逃和追赃等国际合作做了全面规定,是国际反腐败合作最重要的法律基础。目前,《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缔约国已达到167个。中国是较早批准公约的国家之一。该公约于2006年2月对中国生效,并适用于中国香港和中国澳门特区。 本报综合新华社、《法制晚报》等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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