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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6月17日,山东省教育厅发布通知,自2013年秋季学期起,山东省在全省职业院校实施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工作(含职业院校校方责任保险,下同),保险期间为1年。 我省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承保保险机构,确定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家组成的共保体提供服务。保险实施范围是本省范围内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及实施高等职业教育的本科院校。保险责任范围包括:顶岗实习期间类似工伤或其他经常发生的事故导致的伤残或死亡;教学实训责任;在校园内和学校组织的非实习(实训)活动中学生因意外事故学校承担的责任;公平责任;学生实习第三者责任;精神损害责任;共同被保险人责任;施救费用;法律费用。保险期间为1年,每年9月1日零时起至次年8月31日24时止。 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经费可从职业院校学费中列支;免除学费的可从免学费补助资金中列支。严禁向学生收取保险费用。 (记者 张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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