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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发布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今起施行 ◎入罪门槛降低了,“严重污染环境”有14项认定标准 良好环境是人类生存发展的基础,中共十八大也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然而江河污染、镉大米、铅中毒……一起起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为我国生态环境敲响了警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8日公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取证难、鉴定难、认定难等问题,对有关环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新规定。解释自2013年6月19日起施行。 污染环境入罪条件降低 据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污染环境罪是环境污染犯罪的基本罪名。 法院历来重视依法惩治环境污染犯罪。为进一步强化对环境的保护,加大对环境污染犯罪的打击力度,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对1997年刑法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作了进一步完善:一是扩大了污染物的范围,将原来规定的“其他危险废物”修改为“其他有害物质”;二是降低了入罪门槛,将“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修改为“严重污染环境”,并列举了认定“严重污染环境”的14项标准。 修改后,罪名由原来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相应调整为“污染环境罪”。 最高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云腾说:“鉴于当前环境形势和污染情况非常严重,甚至在某些地区是非常严峻,所以我们在制定司法解释时着重考虑了从严惩治。” 严惩进口“洋垃圾”犯罪 除污染环境罪外,环境污染犯罪还涉及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等罪名。司法解释对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的结果加重要件、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的入罪要件“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认定标准作了明确规定。同时,还进一步对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的结果加重要件“后果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作了明确规定。这与过去出台的司法解释相比,很多标准有所降低,体现了从严惩治环境污染犯罪的精神。 此外,为保障法律准确、统一适用,解释专门对“有毒物质”的范围和认定标准作出了明确界定,即危险废物,剧毒化学品、列入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化学品以及含有上述化学品的物质,含有铅、汞、镉、铬等重金属的物质,《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列物质,如“灭蚁灵”、“二恶英”以及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都属于“有毒物质”。 四情形应酌情从重处罚 对于环境污染犯罪的四种情形应当酌情从重处罚。司法解释规定,实施污染环境、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等犯罪,具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一)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的;(二)闲置、拆除污染防治设施或者使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三)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四)在限期整改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此外,不少环境污染犯罪是由单位实施的,此类行为往往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司法解释规定,对于单位实施环境污染犯罪的,不单独规定定罪量刑标准,而是适用与个人犯罪相同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严重污染环境” 十四项认定标准
◎专家解读 降门槛利于环境保护 针对最新司法解释将环境污染入罪门槛降低一事,记者18日采访了北京林业大学生态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杨朝霞教授。 杨朝霞告诉记者,根据2003年到2009年的全国环境统计公报和最高法院公报的数据显示,近几年来,我国有关环境刑事案件的数量是越来越多的。2003年为6092件,而到了2009年就增加到10767件了。 杨朝霞教授说,司法解释的变化,首先就是降低了入罪门槛。按照以前的规定,企业或个人给环境造成了污染,必须导致重大的环境事故时,需要有人员的死伤或重大的财产损害时,比如公私财产损失要达到30万元以上时,才能对污染者进行定罪。 而修改后,只要污染者的行为对环境造成了严重的污染,比如,一些企业向河流排污,导致河流的水质污染,且这种污染是不可恢复的,如当年的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当时看损失并不十分严重,按当时的法律无法追究污染者的刑事责任。但按新的司法解释,这种情况就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了。降低入罪门槛有利于用刑法的手段来保护环境。 但杨朝霞也表示,司法解释必须要对什么是“严重污染”作出明确解释和说明,否则在执行时可能也会出现问题。
◎相关新闻 抓百余污染环境嫌犯 记者从公安部获悉,今年以来,公安部部署重拳打击污染环境犯罪活动,迅速侦破了一批发生在辽宁、山东、湖南等地的污染环境重大案件,共抓获犯罪嫌疑人118人,其中已公诉待审判24人,已批准逮捕10人,刑事拘留48人。 根据新闻媒体披露、环保部门通报和各地排查发现的案件线索,公安部直接挂牌督办了辽宁辽阳“幸福河”污染案、山东桓台某公司非法处置工业渣土污染案、湖南株洲某化工公司倾倒化工废水案等一批重大案件,并派出多个督导组赴涉案地市现场协调督办。此外,警方前期侦办的广西“1·15”非法排放镉超标污染环境案、山东某化工有限公司污染环境案、山东郓城杨某等人污染环境案、山东滨州刚某等人污染环境案等4起案件已侦查终结,涉案24人已移送检察院起诉至法院审理。 本报综合新华社、《法制晚报》等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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