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贵阳6月21日电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1日对被告人张磊枪击致人死亡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张磊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 2010年1月12日16时许,当地村民郭永华、郭永文酒后在关岭县坡贡镇街上与人发生抓打。接警后,时任坡贡镇派出所副所长的被告人张磊带领协警赶到现场制止。在处警过程中,张磊遭到郭永华、郭永文抓扯,被制止后,郭永志加入进来,与郭永华一道抓扯张磊,张磊掏出手枪两次朝天鸣枪示警,但郭永华、郭永志继续扑向张磊,张磊在抓扯中连续击发三枪,致郭永华、郭永志中弹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