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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起,“临时工”要翻身了
2013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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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起,“临时工”要翻身了
  一名市民正在新华书店翻看新《劳动合同法》的相关书籍。



◎新《劳动合同法》规定同工同酬,对劳务派遣人员是个福音 ◎不少人满怀期待,业内人士称真正落实还需更多细则护航
  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7月1日起正式实施,对于众多劳务派遣人员来说,最值得期待的无疑是规定“临时工”享有与用工单位“正式工”同工同酬的权利。新政的实施对目前劳务派遣的现状将做出哪些改变?实施后能否得到全面执行?6月30日,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业内人士指出,新政要消除“临时工”和正式工的差距,这肯定是一个好的方向,但要保证这个方向顺利实现,需要更多细化的标准和制度来完善。

调查
“临时工”无处不在

  一提起临时工,大家印象里都觉得是生存在社会底层,但实际上很多政府机关部门也有不少临时工:延安城管暴力执法,脚踩商户的是临时工;推倒70余岁老太的是临时工;温州公车撞死人曝光后,驾驶员是临时工;安徽淮北一高三学生因拍摄城管暴力执法视频被四个城管暴打,其中有三个是临时工……正是这些政府机关的临时工,将“临时工”这三个字推上了风口浪尖。
  记者在城区街头随机采访了20名市民,多数市民表示自己的单位就有临时工。谈到现在为什么会有这么多临时工,有12名市民认为现在就业形势困难,劳动力充裕,部分用人单位尤其是一些国有大型企业为了降低用工成本,这才广招临时工。有8名市民认为,一些单位确实是需要短期、临时性的劳动力,但编制又有限,只能招用临时工。  
  采访中,多数市民表示,目前“临时工”已经被妖魔化,成了广大市民和网民调侃的对象,而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正是因为“临时工”在生活中无处不在,很多政府部门和企业一出问题就把“临时工”拿出来当“挡箭牌”。
  提起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对解决当下临时工现象的作用,部分市民表示,如果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真能对违规单位进行严厉处罚,说不定能改变目前的临时工现状。还有市民表示很赞同“法律应该明确哪类岗位可以使用临时性劳动力,临时的期限是多长”的说法。
  不过在采访当中,很大一部分市民对新修订《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效果持客观态度,认为还需要地方出台细则,进一步完善,才能保证落实。
现状
工资待遇差异甚大

  据潍坊汇思前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介绍,自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我市的劳务派遣用工每年都在成倍增加,而大部分劳务派遣用工就是企业招收的长期“临时工”。目前,我市的劳务派遣人员大多集中在建筑业、服务业、销售业、金融业甚至部分国企和大公司内。
  “劳务派遣有别于传统的人力资源服务,因为劳务派遣可以降低企业成本,规避企业风险,这些年在我市市场上越来越受到用人企业和单位的青睐。”这位工作人员说。而在实际用工中,劳务工与正式员工在工资和福利待遇方面存在的巨大差异所导致的种种矛盾,随着劳务工群体的不断庞大,也渐渐浮出了水面。
  记者采访了解到,目前劳务派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部分劳务派遣单位不与临时工签订劳动合同,部分用工单位超范围使用临时工,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临时工与正式工同工不同酬等。
  记者跟一些劳务公司交流发现,目前劳务派遣用工明显超出法律所规定的“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范围,部分大型国企甚至在主营岗位上长期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有的已超过10年。而文化程度不高、工资低、待遇低,又是当前临时工群体普遍存在的现象,同工不同酬,同工不同“质”,是问题的根本原因。

“临时工”的历史沿革
  1962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国营企业使用临时职工的暂行规定》,第一次对临时工的使用管理作出规范。
  1989年,国务院颁布《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次对临时工作出明确的法律定义。
  1995年,《劳动法》开始实施后,用人单位全面使用劳动合同制度,就企业而言“临时工”的称谓或用工方式已经过时。
  1996年,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明确指出,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名称已经不复存在。
  2013年7月1日起,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临时工”享有与用工单位“正式工”同工同酬的权利,“临时工”存在的意义再次被消解。
◎新政
劳务派遣人员与“正式工”同工同酬
  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要求被派遣劳动者应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原来的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员工
盼新规落实后,待遇能得到一些改观
  6月30日,记者在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上看到我市几家医院在网站上公布的2013年托管聘用人员招聘简章,自2月27日至3月27日这一个月的时间内,共有5家医院发布托管聘用人员招聘简章,其中潍坊医学院附属医院托管招聘护理专业人员120—150名,潍坊市精神卫生中心托管招聘25名工作人员,潍坊市第六人民医院托管招聘工作人员9名,潍坊市妇幼保健医院托管招聘工作人员70名,潍坊市第七人民医院托管招聘工作人员16名。编制受限,而医院又确实需要大批的工作人员,大批量招聘合同工和临时工也就在所难免。    
  记者在调查中了解到,非正式工作人员、派遣人员,在一些企业、公司里非常多,对于即将实施的新《劳动合同法》,他们大都抱有不少期待。
  李铁2011年毕业于烟台大学,毕业后回到潍坊发展。在亲戚的帮助下,李铁通过一家中介公司进入我市一家大型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但在签合同时,李铁才知道自己是以劳务派遣的形式进入这家金融机构的,确切地说是进入了这家金融机构下属的一家子公司,合同也是跟这家中介公司签订的。
  很快,李铁发现自己跟单位的正式工差距有些大。“平日大家都是一起工作,我干得比他们还要多,可发的工资和奖金却不同,逢年过节的福利更不用提了,根本没我的份。”李铁说,跟正式工比起来,自己总会有一种低人一等的感觉,工资也不足正式工的三分之一。
  “严格意义上说,我们不属于目前工作单位的员工,合同也是和中介公司签的,但还是对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务派遣人员的明确规定抱有很大的期待,希望可以帮帮我们。”李铁说,他真心期盼自己的待遇能够有所改变,但新规定到底能不能真正得到落实,他还是有些担心。
◎声音
同工同酬不等于 简单的工资一样
  对众多劳务派遣人员来说,新政最温暖人心的,就是明确规定了他们心目中最为重要的一条,“临时工”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但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后,如何才能做到同工同酬,目前还没有一个非常明确的规定。山东王杨律师事务所的王建华律师表示,同工同酬的概念还需要进一步细化,如果简单地定义为在同一个岗位上工作的人都拿一样的工资,那是错误的。“举例来说,同一个岗位,不同的人工作质量是不同的,工作年限也不可能完全一样,对这个工作岗位的理解也存在不同。所以,学历、工作年限、技术水平甚至工作效率都可能是影响薪酬的因素。”王建华说。
  王建华认为,同工同酬不应该是在同一工作岗位就必须要有一样的薪酬,而是在同样的工作岗位上工资分配制度是同样的,“其实说白了,就是考核标准要一样。在我的观点里,同工同酬主要还是工资发放标准相同。”
  王建华表示,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对很多条款有了细化,比如说关于临时性劳务派遣工作岗位“不超过6个月”的规定,并不能说6个月以后劳务人员就可以直接转入到他工作单位的体制内,而是说假如这个单位出现了违反规定的情况,人社部门可以对此进行处罚。
◎推进
真正实施有难度 需出台处罚措施
  “新《劳动合同法》最大的亮点,在于从法律上消除了对临时工的歧视,但要在现实中完全实现同工同酬很难。”市劳动争议仲裁院的一位工作人员表示,用人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目的最主要的还是降低用工成本,修订后的《劳动合同法》就是鼓励企业走一种长期用工的发展之路,创造一个公平合理的用工环境。但对于一些大量雇佣派遣人员的用工单位来说,“同工同酬”无疑会增加企业的用人成本,这样就不可避免地造成部分“临时工”下岗。
  这位工作人员表示,目前我省对于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细则暂时还没有出台,正因为同工同酬实施起来难度颇大,有关部门才需要花费更多的心思来制定细则,这些还需要给有关部门时间。
  “新《劳动合同法》修订后,最终目的是消除临时工和正式工的待遇差距,同工同酬是一种举措,但还需要更多细化完善的标准和制度来对新政保驾护航,这样才能将制度的副作用降低到最少,否则很可能会引发一些新的用工矛盾纠纷,甚至会产生一些法律诉讼。”王建华律师表示。
  王建华认为,要保证新修订《劳动合同法》的顺利实施,首先是单位必须认真执行,部门要对此进行严格监管,最重要的是要有明确的处罚措施。“很多法律规定之所以得不到有效实施,最重要的原因就是处罚措施不明确,犯了错得不到惩罚无疑就是纵容犯错,因此出台严厉的处罚措施是必须的。”王建华说。
    文/图 本报记者 赵春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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