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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济南日报》报道 7月2日起,《山东省供热条例(草案送审稿)》面向全省开征民意,山东拟规定供热企业应保证在采暖供热期内,用暖户卧室、起居室(厅)的室温不能低于18℃。 该条例拟规定,在正常的室外设计温度、建筑围护结构保温和室内采暖系统运行条件下,供热企业应保证采暖供热期内用户卧室、起居室(厅)的室温不低于18℃(供用热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该条例拟规定,若供热企业按面积收取采暖供热费,当用户室内温度低于18℃、高于16℃(含16℃)时,供热企业应按日退还不达标期间供热费的30%;当用户室温低于16℃、高于14℃(含14℃)时,供热企业应按日退还不达标期间供热费的50%;若用户室温低于14℃,供热企业应按日退还不达标期间供热费的100%。 另外,山东供热条例还拟规定,在采暖供热期内,因特殊原因需要连续停止供热超过24小时的,供热企业应提前2天通知用户。除不可抗力作用外,若连续停止供热24小时以上,供热企业应依据停供时间相应减收供热费。供热企业不得因部分用户欠缴供热费,停止向其他已缴费用户供热或降低供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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