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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历3年的起落之后,苏越案7月5日上午终审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宣判,法院终审裁定维持了此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苏越做出的15年有期徒刑的判罚,按照法律规定,这也是案件最终的宣判结果。
宣判现场 律师及安雯对结果表示满意 当天上午8时20分,距离法院开门尚有40分钟,安雯便在家人陪同下来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安雯此次旁听,刻意化了淡妆,胸前还戴着绿松石的项链和一尊佛像挂坠。传达室开门后,安雯独自走向角落,面朝玻璃,似乎不愿被人打扰。 此后对着蜂拥而上的媒体,安雯破例接受了几分钟采访,她说自己凌晨才从工作地点赶回北京。为了当天的宣判,她只睡了一个多小时便起身准备。她说,每次庭审都到场,就是为了能与苏越共同面对。 “维持原判了!”9时20分,苏越的代理人陈旭快步走出法院大门。他表示,这是最理想的结果,在二分检提出抗诉后,作为辩护人,他与李律师都有些没底,也尽了最大的努力,现在总算是松了口气。 陈律师表示,苏越的情绪也非常激动:“但还没有哭!”安雯现场也难掩激动之情,所以要平复一下情绪再从法院出来。苏越的另一名辩护人李律师说,这个案子经历3年左右的时间,按照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的计算,苏越大概还有11年多的刑期。 9时30分左右,安雯走出法院大门,她说听到判决结果后,无法用语言表达自己的心情,只有感恩和感谢,“结果很满意。” 同时她也让苏越好好感恩,保重身体,对于其他事,她还没考虑好;就目前的还债金额,安雯表示不愿意提及。她最后说,一直相信司法的公正。
再审焦点1 600万民间借贷是否算犯罪金额 苏越案再审开庭时,检方抗诉的焦点之一是法院认定的苏越诈骗信怡投资公司钱款数额计算有误。 辩方提出,民事判决已确定的600万元民事借贷不应计入犯罪金额,被法院采纳。 检方抗诉提出,这一损失是通过民事诉讼追偿的,且系执行苏越亲友财产,并非苏越主动归还,法院认定苏越“已经将所骗部分被害单位款项全部归还”认定事实错误。 法院认为,在苏越被羁押后,部分被害单位和个人还通过民事诉讼及执行程序挽回了财产损失,虽然法院执行的对象是其爱人安雯的房产,但由于该民事诉讼所涉及的财产与刑事诉讼中指控苏越诈骗的事实重合,故可认定为诈骗款项已被追缴。 在此过程中,苏越始终未逃避法律责任,其与亲友亦未隐匿财产,说明其实施合同诈骗犯罪的主观恶性不是很大。 在法院审理期间,苏越的爱人安雯主动代其退赔人民币100万元。
再审焦点2 苏越是否够条件获轻判 检方认为,苏越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判刑15年属量刑畸轻,应判处其无期徒刑;且该案尚有1983万元损失,已退赔金额与损失金额差额特别巨大,不应从轻处罚。 辩方认为,涉案金额“特别巨大”依法也是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且苏越犯罪更多是想帮公司渡过难关,主观恶性不大,且多年来他和亲属一直在持续还款。 辩方指出,苏越被限制自由后,名下公司受到严重影响,要求短时间内偿还全部欠款不现实,此时更应看重被告人积极的认罪态度。 法院认为,苏越作为单位主管人员,在经营不善,资金短缺,出现巨额亏损的情况下,为弥补单位亏空、归还他人欠款实施合同诈骗,故案发确属事出有因。 尽管苏越合同诈骗的数额确属特别巨大,但其将所骗取的款项均用于偿还公司的借款和日常经营,没有挥霍;在被害单位向警方举报其涉嫌合同诈骗前后,苏越均在偿还欠款。 苏越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能主动交代警方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
宣判结果 维持原判,判处苏越有期徒刑15年 尽管苏越实施合同诈骗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给部分被害单位和个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但由于其同时具有如实供述并主动坦白部分犯罪事实、积极退赔赃款、认罪悔罪态度好等法定和酌定等从轻处罚情节,对其从轻处罚符合法律规定。 一审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15年,量刑并无不当,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二分检的抗诉,维持原判。 7月5日,记者连线了之前为苏越奔走的女友安雯。她说:“昨天晚上一宿没睡,这样来来回回折腾,已经精疲力竭了。以前还抱有幻想,现在没有了,就一天一天地活呗。”如果10年以后苏越才能出狱,过这样的日子会不会很苦?安雯反问记者“你活着苦吗?苦,那就对了。”至于她会不会一直等苏越出狱,安雯则称,“这是我的隐私,我不想告诉媒体”。 当天中午11时,安雯在微博上写道:“一年八个月的煎熬终于尘埃落定了。昨晚十二个小时的辛苦也值得了。我真的已经是精疲力竭了。想说的话很多却是无力再说了。只有两个字:感谢!是你们的爱,和苏越对我二十三年的爱,支撑着我走到今天!让我经历了这许多的摧残与折磨,还能在心中充满着爱,相信着爱!感谢!” 随后,众多网友在微博下留言,为安雯加油打气,“安雯姐,要坚持住,祝福你们”。 ◎相关新闻 苏越案回顾 2010年3月24日,苏越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被逮捕。检方指控其伪造演出合同书,骗取多家单位和个人投资款5700余万元。 2011年11月,苏越因合同诈骗,一审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苏越提出上诉。 2012年5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撤销原判,发回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2012年10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院重审后做出一审判决,改判苏越有期徒刑15年,原“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被取消。 2013年3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检方抗诉。 2013年7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了此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苏越做出的15年有期徒刑的判罚,按照法律规定,这也是案件最终的宣判结果。 本报综合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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