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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罪并罚,刘志军一审判死缓 |
◎犯罪情节及后果特别严重,但有认罪悔罪的表现 ◎表示任何结果都不上诉,未要求律师“保其不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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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志军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庭的画面(视频截图)。 新华社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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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受贿、滥用职权案作出一审宣判,对刘志军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案件回放 2011年2月,刘志军涉嫌严重违纪,被免去铁道部党组书记职务。 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免去其铁道部部长职务。12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作出了对“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的处理决定: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负主要责任,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另案一并处理。 2012年5月,铁道部原部长、党组书记刘志军严重违纪被开除党籍。 2012年11月4日,十七届七中全会审议通过中纪委关于薄熙来严重违纪问题、关于刘志军严重违纪问题的审查报告,确认中央政治局今年分别作出的给予薄熙来、刘志军开除党籍的处分。 2013年6月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刘志军涉嫌受贿、滥用职权案;7月8日,一审宣判。 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86年至2011年,刘志军在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邵力平、丁羽心等11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460万余元;在担任铁道部部长期间,徇私舞弊,使丁羽心及其亲属获得巨额经济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刘志军滥用职权犯罪的情节和后果均特别严重,鉴于其具有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且认罪悔罪,对其以受贿罪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刘志军滥用职权犯罪的情节和后果均特别严重,虽经济损失已大部分被挽回,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374套房非犯罪所得 刘志军案的审判长、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白山云近日回答了关于刘志军案的相关问题。 关于刘志军受贿的6400余万元中,有4900万元是丁羽心为刘志军办事所用,对此刘志军是否构成受贿罪的问题。法院认为,刘志军虽未直接占有上述钱款,但其行为本质上属于权钱交易性质,法院据此认定刘志军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白山云说,刘志军滥用职权使得丁羽心等人谋取利益30余亿元,对此办案机关在办理丁羽心案等相关案件时扣押、冻结了丁羽心及相关人员的大量现金等物品,此前媒体报道中所提374套房产、现金等均包括在内。这些款物系刘志军滥用职权使丁羽心等人获得的非法利益,而非刘志军的犯罪所得,但反映出刘志军滥用职权犯罪情节特别严重。 ◎新闻延伸 任何结果都不上诉 6月9日,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刘志军案一审开庭。开庭前,刘志军哭诉十多分钟,表示“相信法律能给我一个公正的判决,我不会上诉”。刘志军的指定辩护律师钱列阳表示,从始至终刘志军没有向其提出“保证不死”的要求。其在会见及开庭时都听到刘志军表示无论判处什么结果都不会再上诉。 刘志军受贿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应对其判处死刑。法院之所以判死缓,是基于其有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刘志军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且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且涉及的赃款及损失均已追回,辩护律师还列举了刘志军在铁路、高铁方面所做的贡献,希望法院可以在对刘志军量刑上进行考虑。 未控性贿赂引热议 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案,因有“性贿赂”情节而检方未对其提出指控,引发各界对“性贿赂”入刑话题的热议。 我国刑法对受贿罪和行贿罪的界定,仅限于收受和给予财物行为,而对“权色交易”、“权权交易”等收受、给予财物外的其他污染和亵渎权力的行为并不进行处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涉及贿赂的界定是,贿赂特征在于提供不正当好处。“不正当好处”包括了财产性贿赂和“性贿赂”等非物质利益贿赂。所以我国有必要参照反腐公约的规定,对刑法相关条款进行修改。 本报综合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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