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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综合消息 记者13日从山东省财政厅获悉,从今年开始,山东省将下划省级部分财政收入,调整财力增量分配,减轻市、县财政上解压力,以此促进市、县将发展的着力点转变到调结构、增效益上。 根据山东省新近公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的意见》,自2013年起,山东省级分享的一般企业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以及石化企业增值税,胜利石油管理局增值税,电力生产企业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国家开发银行山东分行、高速公路和铁路运输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收入,将全部下划市县,作为市县财政收入就地缴库。改革后,山东省级保留的税收全部为跨区域经营特殊企业税收。 山东省提出,济南、淄博、烟台、潍坊等市及省管县(市)今后将以2012年原体制上解额为基数,每年定额上解省财政,不再按照3%的比例递增。 山东省还提出,将建立统一规范的省市税收增量分享机制,对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及部分资源矿产类小税收入增长部分,由省与市县按照15:85的比例分成。其中,耕地占用税2013—2015年山东省级暂不分成。省级分享的税收,年终由市县通过体制结算上解。 据了解,今年上半年山东省公共财政收入2536.65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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