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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成杰被枪决次日法院才寄通知书 |
长沙中院称没有亲属联系方式,家属对法院诸多做法表示难以接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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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图:曾成杰(资料图)。
右图:曾成杰女儿曾绝食救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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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2日,轰动一时的曾成杰集资诈骗案有了最终的结果,案件主犯曾成杰被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执行死刑。因父亲曾成杰在被执行死刑前家属未得到通知,7月12日,曾成杰的二女儿曾珊在微博上质疑长沙中级人民法院。长沙中院表示,没有曾成杰亲属联系方式;14日,曾珊称收到了长沙中级人民法院13日寄出的死刑执行通知。
案情回放 曾成杰曾用名曾维亮,男,汉族,1958年11月1日出生,系湖南三馆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总裁。 2003年6月,湘西州图书馆、体育馆、群艺馆、电力宾馆、东方红市场等(以下简称“三馆项目”)实行整体开发,曾成杰在自身没有开发资质和资金能力的情况下,通过不法手段获取了“三馆项目”的整体开发权。 2003年11月开始,曾成杰以年回报20%为诱饵,非法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集资。此后几年,在公司极度缺乏资金和经营亏损的情况下,曾成杰为了保持资金链运转,设计了多种集资模式,并组织多人以非法方式进行集资。2008年8月中旬,因资金链断裂,公司无法足额兑付集资户的集资本息。 同年9月上旬,公司停止向集资户还本付息,引发了当地多起群体性事件和恶性案件。 微博记录事件始末 7月12日22时04分,曾成杰之女在微博上质疑:“噩耗传来,今天上午爸爸已被执行死刑了。我们连他最后一面也没有见到!一句遗言也没有!现在政府都没有通知我们!” 7月13日10时42分,曾成杰之女在微博上说:“一大早赶到法院,看到了执行死刑的布告。爸爸真的被杀了,我和哥哥脑子一片空白,为什么不通知我们,哪怕让我们看一眼遗体也成,为什么?”网友也纷纷质疑法院此举是否合情合法。 7月13日18时56分,长沙市中级法院官微对此先是回应称:“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对犯人执行死刑时,犯人必须跟亲人见面”。该微博迅速引起网友质疑,随后该微博被删除。随后,长沙中院官微又发布微博称,曾成杰临刑前并没有提出会见家属的要求,在其遗言中也没有提出。就该条被删除的微博,长沙中院发布道歉声明称:由于微博管理人员对刑事法律学习钻研不够,想当然办事,导致发出了一条错误信息并在领导发现后删除。 7月13日21时26分,曾成杰之女的微博出现道歉声音:“为我这两天的不理智,误解中级法院,特在此致歉!然后,感谢在一审时候,你们给了我父亲说话的机会!只想拿到骨灰,让父亲早日入土为安。” 7月14日14时47分,曾成杰之女在微博上澄清:“我本意并不是向长沙中级法院道歉,他们的所作所为应当受到谴责!我们一定要通过法律为父亲洗清罪名,讨回公道!” 7月14日,湖南高院说,当事法院于执行当日将曾成杰的死刑执行布告贴于法院的公告栏内。因没有曾成杰的二女儿、儿子的联系方式,故当日执行后法院将执行通知书邮寄送达曾成杰的女婿(大女儿丈夫),并通知其于一周之内领取曾成杰的骨灰。 “无联系方式”不成立 针对湖南省高院表示,执行死刑前没有曾成杰亲属的联系方式。14日晚,曾成杰女儿曾珊认为法院有关“没有家属联系方式”的说法不成立。 她说:“我爸爸知道我们的电话号码,再说法院肯定有爸爸的律师的联系方式!法院的这种做法,直接剥夺了我父亲的临终告别权和我们的临终会面权,对这种不人道的行为我们表示极大的愤慨!”曾珊还表示,14日她才接到长沙中院的死刑执行通知。这已经是死刑执行后的两天。另外,死刑也由注射改为枪决,这些都让他们家属难以接受。 此前,媒体报道曾珊曾发微博向长沙中级人民法院致歉。曾珊表示,这是被误解,本意并非道歉。曾珊表示:“他们的所作所为应当受到谴责!” 专家质疑法院做法 清华大学法学院证据法研究中心主任易延友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三条明确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应当告知罪犯有权会见其近亲属。罪犯近亲属申请会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会见。 著名法律学者徐昕则认为,长沙中院执行曾成杰死刑,明显违法,反复说谎。先称“法律无明文规定犯人死刑前必须和亲人见面”;后说“刑事法律学习钻研不够”;再发“验明正身时,法官告知其有权会见亲属,但曾并没要求”。既然司法解释都有明文规定,曾成杰不可能拒绝会见。 本报综合《北京晚报》、《法制晚报》等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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