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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辆电动车成了“偷车贼”
考上大学没钱上,爱心企业来帮忙
2013年0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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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辆电动车成了“偷车贼”
◎窃贼把偷的电动车卖给王某妻子,王某骑着被失主认出 ◎被民警罚款1000元,怀疑落入失主和卖家合伙设的骗局



  市民王先生骑着妻子朱某刚买的二手电动车上路,却被路人拦下称其是偷车贼。原来,王先生骑的这辆电动车是别人偷来后转手卖的。7月24日,朱某因收购有赃物嫌疑的物品,被奎文警方处以1000元罚款。

骑车被拦成“偷车贼”
  7月23日,市民肖女士的母亲将电动车停放在位于奎文区梨园街道的小区单元门门口,中午下楼时,发现电动车不翼而飞。
  “电动车车头和后轮暗锁都上了锁,怎么会不见了?”母女俩赶紧到小区传达室询问,小区保安一时也记不起有什么陌生人骑电动车离开小区,就帮她们调取了小区监控录像。从监控画面来看,电动车被一名二十多岁的男青年骑走了。就在此时,她们发现一名三四十岁的男子骑着一辆电动车从小区门口经过,看上去像是她们的,母女俩赶紧追了上去。
  被拦下后,骑电动车男子有点茫然,母女俩仔细查看后,确定这辆电动车就是她们丢的,便认定骑车男子是偷车贼。骑车男子则称电动车是他妻子花300元钱从一名东北口音的男子手里买的。双方争执不下,肖女士打电话报了警。
贪图便宜买二手车
  接到报警后,奎文公安分局梨园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将男子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讯问。
  据骑车男子交代,他姓王,租住在奎文区廿里堡街道,平时在南下河市场做小买卖。电动车是他的妻子从别人手里买来的,不是他偷的。为了印证男子的说法,民警查看了小区的监控录像,并将王某的妻子朱某叫到了派出所。监控显示,偷走肖女士母亲电动车的是一名二十多岁的男青年,而非眼前的王某。
  朱某承认,电动车是她买来的,并向民警详细讲述了购买电动车的过程。7月23日中午,朱某在樱前街与文化路交叉口附近一家银行门口给电动车充电。此时,一名二十多岁、操东北口音的男青年询问旁边自行车修车铺的人收不收旧电动车,得到否定的答案后,他又询问在附近玩扑克的人有没有人想要。正好朱某想买辆电动车,便提出想看看车子,男青年称当时不方便把车骑过来,不过朱某可以去看车。当时朱某正准备外出看房子,便决定不要买车了。男青年见状,又称他的房子正好要卖,可以过去看看。
  吸引了朱某的兴趣后,男青年便在前方带路,两人一起来到了樱前街与文化路交叉口以南翰林街的一处居民小区,在车棚里见到了那辆五六成新的电动车。男青年说可以只收取300元电瓶钱。朱某提出想看看房子,男青年称房子钥匙在他母亲手里。朱某又向男青年索要电动车发票,对方又说发票放在不远处的门头房里,他一会儿可以去取过来。
  随后,朱某给丈夫王某打电话,让他过来帮忙运电动车。给了男青年300元钱后,对方称要去给朱某拿发票,便骑上摩托车离开了。朱某夫妻俩将电动车搬上了王某骑来的三轮车后,便离开了现场。
怀疑被失主卖家所骗
  在派出所里,朱某称自己并不知道买的电动车是偷来的,她只是图便宜才出钱买的。对这辆电动车的来源,王某则在帮妻子搬运时就起了疑心。
  王某说,男青年自己开口只要300元电瓶钱,但这辆电动车应该远远高于这个价格,而且对方称是去拿发票,却不见了人影,肯定有问题。骑着这辆电动车刚一上路,就被失主碰了个正着,而且卖电动车的男青年和失主都是东北口音,王某认为此事是失主和男青年故意设的一骗局。
  办案民警告诉记者,涉案的这辆电动车价值在700元左右,而卖家只收取300元,明显低于市场价格。
  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在本案中,朱某因收购有赃物嫌疑的物品,被处以罚款1000元处罚。
  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本报记者 周晓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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