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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占车位,油桶凳子齐上阵
2013年0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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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占车位,油桶凳子齐上阵
◎潍城区郭宅街上存在不消费不准停车现象 ◎交警称私自占用公共资源不符合规定



  7月23日,市民王先生向本报记者反映,潍城区郭宅街上的一些商家在店铺门口的公共停车位上摆放油桶、凳子占车位,只有去店里消费才能把车停在被占的车位上。律师表示,私自占用公共资源不符合规定,市民在公共停车位停车时若遇到商家阻止,可请求城管部门或交管部门对其进行整治。
  7月24日中午,记者来到潍城区郭宅街看到,路北侧不到50米的路段上摆了十几个装满水的塑料油桶,中间还有几个凳子。原本不足6米宽的路面,被油桶和凳子占去了近两米,路过的行人和车辆都只能绕行。
  “郭宅街上一直存在抢占车位的现象,还经常因为抢车位闹纠纷,我们也向相关部门反映过,但是没有得到彻底处理,希望有关部门能规范停车位。”郭宅街上一家便利店的老板对记者说。
  附近不少市民对部分店主在路上私设“路障”占车位一事表示不满。家住潍城区松园子小区的高先生说:“虽然停车很难,店铺是为了自己的生意,但是这样总不是办法,经常闹矛盾不说,也影响市民的正常通行。”
  “我们也是没办法,路这么窄,之前很多顾客就是因为没停车的地方选择去别家吃饭或者直接走了。”郭宅街上一家全羊店的老板对记者说,“其他的店都占位,我们不占岂不是吃亏?”
  记者将情况反映给了潍坊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工作人员表示,公共停车位属于公共资源,这样私自占用不符合规定。
  记者了解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挪用停车泊位,设置停车障碍。商家私设路障占用停车位的做法是违反相关法规的。
  随后,记者就这一问题采访了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的宫惠玲律师。宫惠玲告诉记者,商家门前的停车位属于公共停车位,应为全体业户共有,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理》的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将公共资源据为私有,商家私占公共停车位并阻止其他车主停车是一种损害社会公共好处的行为。同时,宫惠玲还表示,市民在公共停车位停车时若遇到商家阻止,可请求城管部门或交管部门对这种行为进行整治。
      本报见习记者 禹法鑫 陈静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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