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版:潍坊新闻·热线
  3上一版 4下一版  
 
版面导航

第01版
导读

第02版
新闻评论

第03版
潍坊新闻·焦点
 
标题导航
板房起火,连烧12间
合同期内延交摊位费 咋还把俺摊位收回呢
2013年08月07日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潍坊新闻网
3 上一篇   下一篇4
放大 缩小 默认
合同期内延交摊位费 咋还把俺摊位收回呢



  本报讯 寒亭区南孙社区的王先生在潍坊南下河市场做批发蔬菜的生意,前段时间,妻子生孩子,他自己又患病住院,原本应该6月30日前缴纳摊位租赁费,直到7月20日才想起来。但他到市场上缴费时却被告知,他的摊位已被转租给他人了。“按照当时的合同,承租人拖欠租金达一个月,出租人才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摊拉。对方这样做也太不合理了吧!”8月6日,王先生向本报记者反映。
  当日上午10时许,记者来到南下河市场蔬菜6号厅235号摊位,王先生说,这个摊位原本是他租下来的,没想到现在被收回转租给他人了。他向记者展示了同潍坊南下河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上面显示承租期是一年,自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合同中还有一项:承租人(王先生)拖欠租金达一个月,出租人(潍坊南下河商贸有限公司)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摊位。
  “我也不是有意拖欠租金,只是家中事多,虽说耽误了20天,但也在合同期限内,咋就把我的摊位转租给别人了呢?”王先生无奈地说,“我曾多次找市场上的相关领导,但他们只答应给我调到9号厅,那个厅人特别少,根本赚不到钱啊!”他认为,市场在转租摊位前,应该电话通知一下,不该连声招呼都不打就把他的摊位转租了。
  随后,记者来到潍坊南下河商贸有限公司办公室,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我们公司的规定是每年的6月30日之前交摊位租金。王先生今年是在7月20日才来交的,我们只能将摊拉转租了。”当记者表示合同上约定拖欠摊位租赁费一个月后才可以收回摊位,对方称,现在的摊位非常紧张,他们就把摊位租给了别人。
  山东王杨律师事务所的王建华律师说,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主张解除合约的一方,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按照合同约定,王先生拖欠摊位租赁费达一个月时,潍坊南下河商贸有限公司才能将摊位收回租给下一位摊主。在合同有效期间将摊位转租给王先生以外的摊主属于违约。
(记者 刘晓梅 实习生 冯晓眉 陈蕾)

3 上一篇   下一篇4
放大 缩小 默认
 
报社简介 网站简介 版权声明 新闻登载许可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鲁ICP备10207392号 版权所有 [潍坊报业集团] 潍坊新闻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地址:潍坊市奎文区文化路500号 邮编:261031 电话:0536-8196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