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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青年报》报道 8月7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劳务派遣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提出用工单位在辅助性等岗位上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即社会上通常认为的“临时工”——记者注)比例,不得超过用工总量的10%。意见稿还强调,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被派遣劳动者的岗位内涵,并且设定10%这个‘高压线’,是用法律砖头垫高了弱者的脚。”谈到征求意见稿,中国法学会社会法研究会理事、劳动法专家梁智这样向记者评价。 “干最累的活、拿最少的钱”,一出事就成“替罪羊”……据报道,劳务派遣工在2011年底,已达约3700万人,占到全国职工总数的13.1%。在一些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特别是银行、电信、电力等行业,劳务派遣工的比例甚至高达70%。 另一方面,有关劳务派遣工的权益纠纷,也屡屡见诸报端。由于“临时工”多由人才服务公司派遣而来,不与用人单位直接发生劳动关系,除工资外,包括社保、工伤赔偿等各项责任,可以被“轻松转嫁”到劳务派遣公司身上。 法律规定模糊、可操作性差,被一些专家视作劳务派遣制被某些单位“滥用”的重要原因。如人社部劳动科学研究所李天国向媒体表示,2008年《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但在许多用人单位看来,“一般”不代表“必须”,而究竟什么样的岗位是“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也缺少清晰的说明。 而征求意见稿,正在努力堵住这个“漏”。记者梳理发现,它将“临时性”、“替代性”的概念清晰描述为:“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和“因用工单位的劳动者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的岗位”。对“辅助性”岗位,也做了更加细致的规定,并明确了10%“上限”。 “这意味着,即使用工单位称某些岗位是辅助性的,也不可能大量用劳务派遣人员,还是要受总比例的限制。”李天国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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