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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拟“连坐”
2013年0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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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二审
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拟“连坐”



  已施行近20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两个月前启动大修,备受关注。修改后的消法草案与现行法相比,改动条款达近三分之一。在初次审议基础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26日再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二审草案作出几处修改引人关注。
      赔偿加码
“1+2”赔偿改为“1+3”

  原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新修改: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
  解读:有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提出,实践中一些经营者制假售假,甚至生产销售危害消费者生命健康的缺陷商品,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主观恶性较大,草案的规定还不足以惩戒违法经营者,应当提高惩罚性赔偿金额。3倍的赔偿到底高不高?有专家认为,力度依然不够大,还可以进行提高。
    违法广告
代言人承担连带责任

  原规定:广告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增加: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解读:明星的广告效应不言而喻。如果代言产品出了问题,明星也应承担民事责任。新规定意味着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服务的也需担责。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除了食品药品外,对其他商品或者服务虚假广告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也应当规定连带责任,同时建议增加广告代言人对虚假广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全国人大法律委有关负责人解释,这意味着广告代言人对虚假广告也应承担民事责任。
    以次充好
将被记入信用档案

  原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新修改:增加了“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解读:针对经营者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虚假宣传等行为,规定除了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有关部门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亮点
五类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现行消法规定商品有质量问题时,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货。修正草案在此基础上规定了无理由退货制度,俗称“后悔权”(消费者冷静期制度),该制度的引入被视为此次消法修改的一大亮点。
  根据一审草案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等方式购买商品后,可在7天内“无条件”退货,无需说明理由。在初次审议中,一些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该规定对增强消费信心具有积极意义,但“不宜退货”含义不明,可能出现“恶意退货”等现象,使经营者面临困境,同时运费由谁承担不明确。
  26日审议的二审稿对此作出相应修改,明确规定五种商品不适用“后悔权”,包括定作商品、鲜活易腐商品、拆封的音像制品和计算机软件、交付的报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商品。此外,二审稿还明确消费者提出退货后7天内要将商品退回,运费由消费者承担。

◎相关新闻
商标法修正案草案 侵权拟最高罚300万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26日下午听取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商标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在两次审议基础上,草案对审查时限、法定赔偿上限等作出修改。

  赔偿提高了五倍
  去年12月,商标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时,商标侵权案件法定赔偿额上限从现行50万提高到了100万元。修正案草案二审稿中,将上限进一步提高到200万元。
  有些常委会委员提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法定赔偿额还应再适当提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法定赔偿额的上限,由200万元进一步提高到300万元,不设下限。这比现行50万元的法定赔偿额提高了5倍,也比二审稿中200万元的上限有较大提高,修正草案同时规定不设下限。
禁用国歌做标志
  鉴于二审稿明确增加“声音”可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因此三审稿在禁止作为商标标识使用的规定中,增加同我国的“国歌”、“军歌”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标志。
  此外,因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提出,目前商标案件的平均审查时限只能根据案件的不同类型控制在12个月或者18个月内,其中涉及单方当事人的案件在9个月内审查完的占76%,涉及双方当事人的案件在12个月审查完的占67%。
  这就意味着,多数案件确实难以在二次审议稿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因此三审稿中商标审查的基本时限并未缩短,而是延长,由六个月或九个月调整为九个月或十二个月,有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的时限,相应由六个月或九个月调整为三个月或六个月。
盗用商标入档案
  此外,商标法修正案草案还规定,商标代理机构有违反商标法规定行为的,除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外,由工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
本报综合《新京报》、《京华时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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