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版:中国新闻·综合
  3上一版 4下一版  
 
版面导航

第01版
导读

第02版
新闻评论

第03版
潍坊新闻·关注
 
标题导航
不服认定,当交警面倒车撞人
庭审过程中只有李某某不认罪
2013年08月30日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潍坊新闻网
3 上一篇   下一篇4
放大 缩小 默认
李某某等人涉嫌强奸案一审结束
庭审过程中只有李某某不认罪



  29日下午,北京市海淀人民法院召开了李某某等五人涉嫌强奸一案庭审情况新闻通报会。通报称,庭审过程中两名被告人不承认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犯罪,3名被告人对起诉书的指控不持异议,4名被告人的辩护人作有罪辩护。部分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已经明确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   此后,李某某的主辩律师陈枢在接受采访时确认庭上五名被告人只有李某某不认罪。
李某某辩护律师 庭上只有李某某不认罪
  李某某等人涉嫌轮奸案一审在29日18时50分左右结束,随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召开了新闻发布会通报案件审理情况,至此各界对于案件的猜测和关注都已告一段落。
  20时30分左右,记者采访了李某某的主辩律师陈枢。陈枢确认庭上五名被告人只有李某某不认罪,面对这样的情况陈律师坦承感受到孤立无援。
  此前有媒体披露李家为李某某更换过一次律师,其原因是梦鸽要求律师对李某某作无罪辩护。陈律师29日回应称,自己当时愿意为李某某辩护,是因为综合证据等分析,认为李某某确实无罪,并非被梦鸽要求。
  陈律师表示,庭上出现了比较激烈的辩论,不仅是控辩双方,辩护人之间也有争论。据陈律师介绍,庭上公诉方并未对几名被告给出详细的量刑建议。
  陈律师还透露,法院在庭后组织了四名未成年被告人和家属会见,孩子和家属都留下眼泪痛哭。
  对于下次开庭时间,另一名被告的辩护律师李在珂在接受采访时说,下次开庭就是判决时间。“本案具有较为重大的社会影响,因此判断具体可能会在半个月左右就会判决。” 
◎庭审焦点
     是否发生性关系
  庭审中,李某某对法庭详陈案情。他指出自己并未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称进宾馆房间后,受害人自己把衣服脱了,躺在靠近厕所的床上。当时自己坐在靠窗户的椅子上玩手机,同伴说让他先来,他说不来。并称后来就玩手机玩睡着了,没有干(发生性关系)。
  五名被告中另外一位张某的证词,则和李某某说法有出入。他称五个被告当时轮流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李某某是第一个,他是第四个。而脱掉被害人衣服的是李某某和另外一名被告王某。
  被害人杨某当天并未到场,公证人提供了她的三份证词,证词大体一致,仅有细节不太相同。其中她称五个人都和自己发生了性关系,李某某是第一个,且她的衣服主要是李某某脱的。过程中她没有呼救,因此前已遭到殴打,李某某还威胁要打死她,所以感觉呼救也没有用。
   被害人是否遭打
  在被公诉人直接问到是否殴打了被害人,李某某称绝对没有,又否认曾限制被害人的自由。因为几人都是从酒吧出来,被害人也喝了酒,至于她当时是否醉酒至无力反抗,李某某否认称她在进宾馆时状态正常,就在电梯里说有点晕。
  对此被害人称,自己在酒吧时被李某某灌了很多酒,从在酒吧开始就不是很清醒,没什么意识。在随后出去吃饭时还一度去卫生间呕吐。她认为自己在李某某试图把她带出酒吧时,曾表达过不愿意,但没有用。在车上她清醒过来,求李某某让她走,对方拒绝称:“今天晚上你就是我们的了。”
  张某的证词中,谈到被害人的状态是醉了,并多次称想吐。并在到宾馆前的车上试图逃跑,但没有成功,还曾反抗并踢到正在驾车的魏氏兄弟之一。他认为,被害人不愿意和5人发生性关系,并确定表示,认为被害人当时被挟持了,且李某某有殴打行为,扇了她三四个耳光。在宾馆发生性行为后,被害人曾拿头撞柜子。
   被害人是否卖淫
  此前,公诉人给出的被害人在案发时的身份是北京某大学成人教育管理专业的学生,并在北京某广告公司任公司行政秘书。被害人被问到是否知道出台的意思,也强调自己不是小姐,不出台。
  在证词中,被害人称当晚自己只是去酒吧喝酒,然后被工作人员张某问,要不要跟李某某等人认识认识。她称事发前还是处女,之后在宾馆遭到强奸和殴打。事后她发现包里不知什么时候多了三、四百元。
  李某某则称,被害人是由酒吧的工作人员张某介绍来的陪酒小姐,过程中她曾主动往自己身上靠,也曾主动抚摸魏氏兄弟(五被告人中的两个)并往其身上靠。
  而李某某和被告之一的张某都指出,在到达最终事发的宾馆房间之前,酒吧工作人员张某和被害人曾谈到钱的事情。李某某称,被害人还多次向自己要小费,最后他给了她2000元人民币。
   是否存在逼供
  公诉人指出,李某某当庭的证词和他之前的供词有众多不符。而李某某之所以翻供,据他称是因为公安在审讯时存在诱供、逼供行为,如三十多个小时不让他睡觉,连续审问及以重判相威胁等。
  28日下午,北京市高院官方声明,针对辩护人在庭前会议上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法庭听取了各方意见,并经评议后认为,本案证据收集程序合法,不存在非法证据。
  李某某同案的辩护人李在珂律师介绍,他本人经过两次庭前会议后,观看了完整的讯问录像,他个人认为办案机关不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形,只是在问及个别问题“可能会嗓门大,但也都是人之常情,在合理范围内”。         本报综合报道

3 上一篇   下一篇4
放大 缩小 默认
 
报社简介 网站简介 版权声明 新闻登载许可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鲁ICP备10207392号 版权所有 [潍坊报业集团] 潍坊新闻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地址:潍坊市奎文区文化路500号 邮编:261031 电话:0536-8196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