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商标法决议表决通过 |
商品包装及容器禁用“驰名商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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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综合新华社、《法制晚报》等消息 30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商标法的决议。新法将从明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 此次修改使得注册更便捷、竞争更公平、处罚更严厉,这也成为新商标法的三大特点。 这次对商标法的修改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一是增加关于商标审查时限的规定;二是完善商标注册异议制度;三是厘清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四是加强商标专用权保护;五是规范商标申请和使用行为,禁止抢注他人商标,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六是规范商标代理活动。 新商标法进一步完善了商标注册规定,调整了审查商标案件的基本时限,方便申请人注册商标。 另外,新商标法规范了商标争议审查程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局长许瑞表表示,在坚持实行“驰名商标”认定制度的同时,禁止生产、经营者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许瑞表称,根据新商标法,商标代理机构有违反商标法规定行为的,除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外,可以警告罚款,由工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予以公告。 此外,新商标法进一步加大对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法定赔偿额的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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