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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闻父母虐子,咋不见法律“舐犊”
2013年09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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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闻父母虐子,咋不见法律“舐犊”



    本报评论员 李帆

  事发前两个月,这位母亲就曾打过儿子,若当时法律予以惩罚,或许如今的惨剧也足以避免。可悲的是,面对父母的暴力,多数孩子只能选择逆来顺受,亲属更愿意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而非提起刑事诉讼。如此一来,施暴的监护人就不会受到法律的追究,儿童根本就得不到保护。
  3月9日,28岁的刘某与丈夫吵架后,心情不好迁怒儿子,将自己18个月大的儿子抱起后三次摔在地上,致使其儿子死亡。事发前两个月,这位母亲也曾因心情不好,把儿子从床上推下去过。因涉嫌故意伤害罪,9月3日上午,刘某在浙江嘉兴海宁法院受审。
            (本报今日A21版)
  都说“虎毒不食子”,可海宁的这位母亲竟对亲生儿子痛下毒手,致其于死地,这样的惨剧令人痛彻心扉,但凡有一丝爱子之心,恐怕不会下此狠心。或许这位母亲会辩解称并无杀子之意,但值得她反思的是,难道虐子就是法理所能容的吗?
  其实,父母杀子的确只是个例,但动辄对孩子拳脚相向的父母并非孤例。仙游县10岁男孩陈龙小小身躯已是遍体鳞伤,大多是拜母亲所“赐”,至于挨打的原因,有时连他自己都不知道;贵州6岁女孩因不堪父母的暴打,终于选择离家出走……部分父母似乎已经对打孩子习以为常,甚至因被冠以“家庭教育”的名号而变得理所应当,一旦“失手”,便酿成难以挽回的苦果。因此,看似是一场“意外”,却有着其内在的必然性。
  众所周知,打人犯法、杀人偿命,当外人的“黑手”伸向孩子时,父母会毫不犹豫地“出手相助”,而当父母虐待自家孩子时,谁来保护脆弱的孩子呢?恐怕只剩法律了。《刑法》第260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悲的是,多数孩子只能选择逆来顺受,亲属更愿意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而非提起刑事诉讼。如此一来,案件就不能进入司法程序,施暴的监护人就不会受到法律的追究,儿童根本就得不到保护,法律的规定也就显得如此苍白无力。
  就在此案事发前两个月,这位母亲也曾因心情不好,把儿子从床上推下去过,不过当时儿子没有受伤。若当时外界能引起重视,法律予以惩罚,或许如今的惨剧也足以避免。由此可见,频频发生的虐子事件,除了说明当事人的残忍与恶毒之外,更凸显了儿童保护体系的缺失。
  而在我国香港,当怀疑有儿童受到虐待时,各机构、服务单位及人士,均可举报怀疑虐待儿童个案。警局或社会福利署接到虐童举报后,专职社会工作者会立即赶到现场,将儿童转移到安全地点。
  在笔者看来,狠心父母杀子照出的是法律缺位和儿童保护体系的缺失,若不挡住部分父母打向孩子的拳脚,杀子之痛便难以从根本上杜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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