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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自杀后果自负,学校责任何在
2013年0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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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自杀后果自负,学校责任何在



    本报评论员 李明志

  所谓的“温馨提示”,事实上却给了尚未开启大学生活的新生无比悲观的预期:难道在大学里,自伤、甚至自杀是一件“稀松平常”的事?面对不顾自己“死活”、千方百计逃避责任的学校,学生们该作何感想?难道手握一纸薄薄的“免责书”,真就能免责吗?
  9月15日,广东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5000多名新生完成报到,他们踏入校园的第一件事,就是与校方签订《学生管理与学生自律协议书》。这份被校方称为“温馨提示”的协议书明确:“学生本人对自杀、自伤引起的后果承担责任。”
           (本报今日A30版)
  在大学生活正式开始之前,校方向学生提前约法三章,把“丑话”说在前面,以维系双方日后良好的合作关系,本无可厚非。但这所大学拟制的这份“自杀免责书”,实在看不出半点“温馨”之处,反而给尚未开始大学生活的新生以无比悲观的预期:难道在大学里,自残、甚至自杀是一件“稀松平常”的事?这样的大学,究竟能提供怎样的教育?
  从法理上看,生命权、健康权是人最基本的权利,法律原则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以生命健康权受损害为标的的合同。此外,《合同法》第53条亦有明确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对比可见,校方的这份《协议书》并没有法律上的合理性,但其竟然堂而皇之地装聋作哑,在开课之前硬性要求学生签下这等“不靠谱”的协议,无非是借行政权力对学生大搞“强加因果”,在学生明白过来怎么回事之前,在“死人”这件头疼的事上,先把自己摘个干干净净,以绝“后患”。
  不可否认,至于校方为何“出此下策”,其背后也确有“苦衷”。学生群体由于涉世不深,心智尚不成熟等原因,在困难、挫折等困境中,更容易采取极端的方式去面对,由此,自伤、乃至自杀等校园悲剧屡屡上演。此时,来自学生家长的“讨说法”,法律层面在责任认定和划分上的不明确,社会舆论对校方不作为的质疑压力,学校“消息尽量不扩散”的考虑等等,都让校方“吃不了兜着走”而承担过度责任。如此,不想继续充当“冤大头”的校方挖空心思弄出这么一个“自杀免责协议”,未尝没有“逼良为娼”的外部因素。
  困难是客观存在的,但若就此将其当做逃避“学生自杀”责任的理由,则对于将教书育人作为本职工作的学校来说,就等于不作为、甚至忘本,无论如何站不住脚。其实,学生在校期间之所以会选择自伤或是自杀,其背后的各种心理问题诱因,恰恰说明学校德育工作不到位,没有对当事者进行及时的疏导解惑。如此,校方竟摆出“事不关己”的旁观态度,企图逃避本应承担的责任,实在是不厚道、欠仁义。这些“摁手印”的学生,以后回忆起不顾自己“死活”的母校,该是一番怎样的心情?
  所谓“一日为师,终身为父”,发生在学生身上的越是极端的现象,越需要为人师者孜孜不倦的启发引导,用满含师生情谊的道德感化,让“问题学生”悬崖勒马,走回到正确的人生道路。一句话,逃是逃不掉的。试图靠一纸薄薄的所谓“自杀免责书”,真就能阻止校园里寻死的悲剧?真就能免责?太天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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