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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环境违法下月起重奖 |
市环保局制定办法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奖金最高达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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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4日,记者从环保部门获悉,为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督管理,依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不断改善环境质量,为全市人民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有关规定,潍坊市环保局制定了《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规定了环境违法具体的行为及奖励范围和程度,最高可达万元,该“办法”自10月1日起施行。 举报奖励从千元至万元不等 “办法”中所称的环境违法行为,是指工业企业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办法”将对有奖举报,区别不同情况给予举报人1000元—10000元的奖励。 对举报人的奖励,由市环保局核准后发放。同一环境违法行为有多人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第一时间举报案件被查实,从接报日到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期间,对同一企业发生的违法行为,视为同一违法行为。同一举报内容只奖励一次,其余举报人的举报作为一般环境信访处理,受理人员要明确告知举报人。两人(含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按一个案件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举报案件查实后,受理人员应当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通知举报人提供银行账号,由潍坊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将奖金打入举报人提供的账号内,或举报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到潍坊市环境监察支队领取奖金。举报人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领取奖金,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举报时应尽量提供影像资料 举报人必须通过来访、来信、来电等方式,向潍坊市环保局提供环境违法企业名称、详细地址以及基本违法事实等信息,并尽量提供影像资料。同时,被举报企业有举报范围所列行为之一且经环保部门查证属实的,才算有效举报,举报人恶意举报或故意虚报假案扰乱工作秩序的,将移交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市民在举报的同时,要明确表明是否有奖举报,否则不列入有奖举报范围。另外,举报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举报人必须提供具体倾倒地点,并有确凿证据证明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企业或个人。 市民应该注意的是,举报原则上实名举报。匿名举报的,举报人在举报违法线索时,与受理部门约定举报密码,同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举报人拒绝提供上述信息的,受理人员登记后按一般环境信访投诉件处理。同时,举报人举报后有义务协助环保部门调查取证。 接到举报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查处 “办法”还规定,受理人员接到举报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应现场查处工作,因客观原因导致不能按时完成现场查处工作的,查处人员要及时向举报人说明。查处人员根据举报应及时到被举报企业现场进行核查,必要时在征得举报人同意后,可由举报人指认现场,但查处人员须做好保护措施。环保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处理举报的环境违法案件,举报人有不同意见的,受理人员必须依法做出解释。举报人提供资料不实、不详或联系不上,按放弃举报处理。另外,现场若需取样必须根据环境监测有关技术规范进行,举报人不得对取样提出要求。危及查处人员人身安全或需特种人员才可完成的行为,查处人员有权拒绝,举报人不得作苛刻要求。调查取证结束并对确认违法企业立案后,受理人员5个工作日内电话告知举报人举报是否属实。 环保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举报人负有保密义务。未经举报人本人同意,不得向外界透露举报人的姓名及个人资料。举报的受理、承办、领取奖金、资料存档等全过程中相关工作人员均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严防举报受理、查处和档案等资料的泄密和丢失。如果举报人擅自暴露身份的,后果自负,环保部门工作人员泄露举报人有关个人资料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有关法律责任。 据了解,该“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开始施行至2014年9月30日止。 本报记者 吴琼 对工业企业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擅自拆除、停运、闲置污染防治设施,致使排放的污染物超标的,一经查实,奖励举报人1000元; 对利用暗管、渗井、渗坑、罐车、无防渗措施的沟渠和坑塘等方式偷排工业废水、废液,以及利用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一经查实,奖励举报人3000元; 对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或将危险废物交由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处置以及无证收集、处置危险废物的,一经查实,奖励举报人6000元; 其他具有社会危害性、有重大影响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环保部门认为需要奖励的其他情形,一经查实,奖励举报人1000元-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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