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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刑十年
2013年0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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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刑十年



◎李某某犯强奸罪 ◎律师表示要上诉
  26日上午,李某某等五人强奸案在海淀法院公开宣判。法院以强奸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10年、王某等4人有期徒刑12年至3年(缓刑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被告人的亲属以及来自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组织和妇女权益保护组织的代表旁听了此案宣判。宣判后,李某某等4名未成年被告人与其亲属进行亲情会见。宣判结束后,海淀法院举行了李某某等5人强奸案新闻发布会。就案件审理情况和公众关心的问题,进行了发布和说明。李家法律顾问兰和26日现身称,已和梦鸽达成共识,会上诉。
案情回顾
法院公布事实经过
  2月17日零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王某、魏某某(兄)、张某某、魏某某(弟)及李某等人到海淀区成府路35号东源大厦地下一层北京夜半酒吧饮酒消费。服务员张某安排被害人杨某某及徐某某喝酒、唱歌、玩游戏。
  凌晨3时30分许,醉酒的杨某某在酒吧张姓服务员的陪同下,乘坐魏某某(兄)驾驶的车辆,先后来到海淀区金源时代购物中心的金鼎轩餐厅及海淀区人济山庄地下车库。
  后李某与张姓服务员因故先行离开,其他人乘坐魏某某(兄)驾驶的车辆亦随后离开。途中,杨某某发现张姓服务员不在,在要求下车离开遭拒后呼喊、踢踹、挣扎,但被强行摁压、控制并殴打。
  凌晨5时50分许,五名被告人带着杨某某到达海淀区的湖北大厦。魏某某(兄)使用他人身份证办理了入住登记,并与张某某先行进入房间。李某某遂与王某、魏某某(弟)带着杨某某穿过酒店大堂进入电梯。其间,李某某紧抓杨某某手臂,夹拉着杨某某前行,王某在另一侧协助控制。电梯里,李某某有击拍杨某某头、面部动作。
  杨某某被李某某拉拽进入酒店房间后,被李某某等人要求脱下衣服,其拒绝后遭李某某、王某等人扇打、踢踹并被强行脱光衣服。随后,李某某、王某、魏某某(兄)、张某某、魏某某(弟)依次强行与杨某某发生性关系。其间,部分被告人有猥亵行为。之后,李某某、魏某某(兄)拿出人民币2000元给杨某某。7时30分许,五名被告人将杨某某带离湖北大厦,途中将杨某某放下。
  经司法鉴定部门鉴定,杨某某左眼上睑见片状皮下出血(吸收期)、鼻背部见片状皮下出血(吸收期)、左颞部及左颧部见片状皮下出血(吸收期),身体损伤程度属轻微伤。2月21日1时许,李某某、王某、魏某某(兄)、魏某某(弟)被公安机关抓获。当日2时许,在魏某某(兄)协助下,公安机关将张某某抓获。
法院回应
    受害人“身份”是否影响案件定性?
  杨某某的代理律师田参军此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杨某某是某高校半工半读的学生,有时候自己打工挣钱,而非酒吧的陪酒女或卖淫女。“事出来后,他们私底下可能联系过,但绝对没有提到钱。”田参军说。
  多名被告人供述称,在乘车离开人济山庄的途中,杨某某发现张某不在,要求下车离开,遭拒后呼喊挣扎,但被李某某等人强行摁压和殴打。湖北大厦的监控显示,李某某左手紧抓杨某某右手臂,夹拉着杨某某穿过酒店大堂进入电梯,出电梯后,杨某某身体后倾不愿前行,被李某某拉拽进入酒店房间。
  法院认为,陪酒与卖淫属不同性质的行为,陪酒行为与卖淫故意之间缺乏必然联系,身份或个人生活习惯不足以推定行为时的主观心态。在女性不情愿的情况下,任何使用强行手段与其强迫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均属于强奸行为。

    五名被告人为何量刑不一?
  法院认定案发时,5名被告人中,仅王某是成年人,其余4人均已满14周岁但未满18周岁。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院认定,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于犯意提起者、主要暴力行为实施者,地位与作用明显大于其他被告人,且无悔罪表现。鉴于其犯罪时系未成年在校学生,本着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原则,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
  王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仅次于李某某,属于主要暴力行为实施者,且暴力行为对被害人伤害较大,主观恶性较深。鉴于其有一定悔过认识,量刑时酌予考虑,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
  而对于魏某某兄弟及张某某三人,法院认定,三人均系在校学生,认罪态度好,在庭前或庭审中向被害人杨某某表示道歉,并积极赔偿杨某某的损失,杨某某也建议对三人从轻处罚,本着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原则,法院决定对三人依法减轻处罚,并对其中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小的张某某和魏某某(弟)适用缓刑。
  法院据此判决魏某某(兄)有期徒刑4年;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判处魏某某(弟)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法院为何不公开审理此案?
  自今年2月案发以来,网络上不断出现要求办案部门公开5名被告人及案件信息的声音,也有人质疑被告人家庭“有背景”会影响案件公正办理。在此案开庭前,李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及辩护人还向法院提出了公开审理的申请,后被法院驳回。
  对此,法院表示,因为本案4名被告人系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并且案件涉及个人隐私,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决定依法采用不公开开庭审理,但公开宣判。据了解,26日上午宣判现场,除了当事人亲属旁听,相关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组织和妇女权益保护组织代表也参与了旁听。
  法院对于案件受理、庭前会议、开庭等关键节点,多次向社会通报案件进展。对于相关的不实报道和消息也通过新闻媒体和微博及时予以回应。法院表示,从立案审查到一审宣判,本案全部诉讼环节和司法工作均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严谨、规范进行,最大程度地保障了各方诉讼参与人行使诉讼权利。

   系强奸非嫖娼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17日零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等5人及案外人李某等,到海淀区某酒吧包间内饮酒消费,酒吧服务员张某安排被害人杨某某在该包间内一起喝酒、唱歌、玩游戏。凌晨3时30分许,杨某某在张某的陪同下随李某某等人先后来到海淀区金源时代购物中心的金鼎轩餐厅和海淀区人济山庄地下车库,后李某和张某因故先行离开,其他人乘坐魏某某(兄)驾驶的奥迪Q7离开人济山庄,后杨某某被5人带至海淀区湖北大厦,在酒店房间内,李某某、王某、魏某某(兄)、张某某、魏某某(弟)依次强行与杨某某发生性关系。
  事发后,针对公诉机关对5人涉嫌强奸罪并构成轮奸的指控,个别被告人家属提出5人的行为系嫖娼的辩解,引发公众对事实真相的关注。法院查明,5名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均曾供称看到其他同案被告人与杨某某发生了性关系,部分被告人有猥亵行为。李某证言也证实,事后李某某在电话中向其描述5名被告人将被害人轮奸的事实,这一情节也得到魏某某(兄)当庭供述的印证。
  此外,李某某等人还多次对杨某某实施暴力。在离开人济山庄的途中、湖北大厦的电梯里、酒店房间内,李某某、王某先后有扇打、踢踹杨某某的行为。被告人都曾供认,在宾馆房间内,杨某某不愿脱衣服,躲到夹缝角落后被强行脱掉衣服。
  庭审中,李某某辩称“进入房间不久就睡着了,未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法院表示,虽然从被害人内裤上未检测到李某某的精斑,但综合其他被告人供述及当庭指证、被害人陈述等证据,明确且稳定地证明李某某第一个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事实,这些与李某某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也能够相互印证。
  法院认定,5名被告的行为符合强奸罪的犯罪构成,且系二人以上轮奸,应当以强奸罪论处。 本报综合新华社、《北京晚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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