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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型汽车今执行新排放限值 |
详情可咨询市环保局机动车尾气检测管理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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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9月30日,记者从潍坊市环保局机动车排污监控管理中心获悉,10月1日起我市将对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执行新限值。 按《山东省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37/657-2011)规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将执行第二阶段排放限值,排气污染物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氮氧化物的新限值较第一时段都有大幅度降低。例如:2000年7月1日以前生产的第一类轻型汽车和2001年10月1日以前生产的第二类轻型汽车,基准质量小于等于1020公斤的,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氮氧化物的新限值较第一时段分别降低9.5g/km、0.6g/km、2.5g/km。 潍坊市机动车排污监控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10月1日开始,潍坊市环境监控中心将严格按照第二阶段排放限值对车辆尾气检测结果进行判定。具体的车辆类型和限值执行标准请咨询潍坊市环保局机动车尾气检测管理中心,电话:8529105。 (记者 吴琼)
轻型汽车类型 第一类轻型汽车:设计乘员人数不超过6人(包括司机),且最大总质量不超过2500kg的M1类车。 第二类轻型汽车:本标准(DB37/657-2011)适用范围内除第一类车外的其他所有轻型汽车。 M1类车:至少4个车轮,或三个车轮且厂定最大总质量超过1000kg,除驾驶员座位之外,乘客座位不超过8个的载客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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