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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多项社保待遇提高
2013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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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多项社保待遇提高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均上调 ◎企业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待遇正式纳入统筹
  近期各级政府密集出台提高社会保险待遇的政策措施。10月9日下午,记者从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获悉,为提高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水平,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我市对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员有关待遇等政策进行调整,进一步保障了参保人员的权益。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每月60元
每月65元
失业保险金标准
每月730元
每月830元
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待遇
单位负担
纳入统筹
1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提高5元
  据悉,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规定,我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建立了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为了进一步提高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保障水平,按照省政府的部署,自2013年10月1日起,将我省统一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由每人每月60元提高为每人每月65元。”市人社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
  据了解,基础养老金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的重要组成部分。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根据有关规定,已年满60周岁、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居民,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经过统计,咱们全市共有参保城乡居民450余万人,其中开始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也就是说年龄达到了60岁以上的城乡居民约有130.3万人。所以说不要小看每人每月提高的这5元钱,换算下来财政每月多出来的支出要达到651.5万元,这是我市养老保险事业的巨大进步。”市人社局工作人员说。
2
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了100元
  10月9日下午,记者从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获悉,我市再次上调失业保险金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730元调整为830元,每人每月上调了100元。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从2013年7月1日起执行。
  哪些人能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根据相关规定,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止领取,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应征服兵役的;移居境外的;被判刑收监执行或劳动教养的;无正当理由两次拒绝参加职业培训和两次不服从劳动保障部门职业介绍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记者了解到,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后,在全省范围内共分三档。其中第一档为830元每人每月;第二档为780元每人每月;第三档为730元每人每月。
3
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待遇纳入统筹
  10月1日起,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正式纳入统筹。市人社局工作人员称,以前参保人员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丧葬补助费和抚恤金由所在单位担负,这一情况在今年10月1日起得到改变。
  根据有关规定,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全额纳入统筹;不满15年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按十五分之一纳入统筹;其余部分仍按原渠道列支。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在职死亡的,按有关文件规定的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仍按原渠道列支。参保人员在职死亡的有关待遇纳入统筹,按有关规定审核批准后予以发放;其中养老保险省管企业,由企业报省社保局审核发放。对未纳入统筹基金支付,仍按原渠道列支的部分待遇,有关企业要按规定积极筹措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自2011年7月1日至今年10月1日新规施行之前在职死亡的参保人员,参照新规将有关待遇纳入统筹,但已由企业发放的,不能重复享受。”市人社局工作人员说。
  “丧葬补助金按1000元的标准发放,而抚恤金则按上年度全省社会平均工资的10倍发放。举例来说,2012年我省职工平均工资为3492元每月,抚恤金是一次性发放10个月的上年度全省平均工资,即34920元,加上丧葬补助金1000元,共35920元。”市人社局工作人员介绍。本报记者 赵春晖 本报通讯员 徐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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