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版:潍坊新闻·热线
  3上一版 4下一版  
 
版面导航

第01版
导读

第02版
新闻评论

第03版
广而告之
 
标题导航
危险的水塘,这儿还有好多
楼顶安装鼓风机,一到饭点墙就震
2013年10月29日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潍坊新闻网
3 上一篇   下一篇4
放大 缩小 默认
危险的水塘,这儿还有好多
◎高密阚家镇发生女司机溺亡事故,塘是当地村民为浇地挖的 ◎周边村庄存在不少这种水塘,离村远的没有防护和安全提示
  这就是朱永华的妻子李青出事的水塘。



  本报10月24日A13版以《面包车掉进水塘 驾驶员不幸身亡》为题,报道了高密市阚家镇发生一起事故,一辆面包车掉进了路边水塘内,司机不幸溺亡一事。27日,记者进一步调查发现,溺亡司机系阚家镇殷家屋子村的李青,出事水塘附近村庄的路边存在大量这种水塘,给过往行人和车辆带来了安全隐患。

探访
乡村路边深坑不断

  27日上午,记者来到高密市阚家镇殷家屋子村朱永华家。朱永华告诉记者,他和妻子李青做木材加工生意已经8年了。22日中午,李青吃过午饭后驾驶面包车到同镇高家楼村洽谈杨树收购事宜。“以往像这种业务妻子只需一个小时就能赶回。”朱永华说,当天下午4时许,他见妻子外出已两个多小时仍未返回便给她打电话,但两个电话号码均提示无法接通。
  就在这时,妻子的侄子李道良打电话告诉他,小姑连人带车掉进了水塘里。朱永华立刻驾车赶到出事地点。当时,消防官兵将李青打捞上岸,但她已经溺水死亡。
  记者来到李青出事的水塘附近采访时看到,该水塘位于阚家镇韩家庄村村东一条田间生产路路边,距离村庄约一公里,这个水塘长约40米,宽六七米,深七八米,人掉进去后别说受伤,即便没受伤也根本无法自己爬出。
  “你看,这个水塘距离路面多近啊!水塘边上连棵树也没有,水塘还这么深。”朱永华说,这个水塘是韩家庄村村民为了浇地而挖的。
  记者留意到,在连通周边张家屋子、韩家庄、高家楼、冯家屋子、鲁家庄等村的道路边看到,这种深达数米的水塘并不少见。其中,高家楼村有一条小路连通双羊路,这条小路在不到一公里的路段两侧就有六七处这样的水塘。这些水塘的水面距离地面七八米,水塘塘壁几乎都是直上直下,有些水塘与道路之间栽种着粗细不一的白杨树,算是围挡。
村民
已习惯不觉得危险

  在记者进行采访时,韩家庄村民韩先生骑着电动三轮车恰巧经过李青出事的水塘边。他告诉记者,这些水塘都是多年前挖掘的,用来收集雨水灌溉田地。“我们村的村民对于水塘的位置都很熟悉,不会发生危险。”韩先生说,离村子近一些的水塘边上都设置了提示标志,用来提醒村里的孩子注意安全,但远离村庄的水塘都没有设置提示,由于村民都熟悉水塘的位置,因此这些年来从未发生过村民落水的事件。
  当天上午11时,冯家屋子村一名王姓村民正在路边用水泵抽水浇小麦。据这名村民介绍,附近五六个村很长时间以来都靠从水塘内取水浇地,“这么深的水塘紧靠在路边,的确存在安全隐患,但对我们村民来说,干旱季节有水浇地比什么都重要”。
律师
出事塘主人需担责

  当天下午,记者就此咨询了山东鸢都英合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周江涛。
  周江涛表示,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另外,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该水塘深七八米,并且没有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也未设立安全警示标志,该水塘的所有人或管理使用人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对驾驶人坠落水塘死亡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存在过错,可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文/图 本报记者 戴江西

3 上一篇   下一篇4
放大 缩小 默认
 
报社简介 网站简介 版权声明 新闻登载许可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鲁ICP备10207392号 版权所有 [潍坊报业集团] 潍坊新闻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地址:潍坊市奎文区文化路500号 邮编:261031 电话:0536-8196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