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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北京10月28日电 记者10月28日从财政部获悉,为鼓励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危房)改造工作,帮助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发文明确企业参与棚改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这份名为《关于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指出,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工矿(含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改造、林区棚户区改造、垦区危房改造并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对于享受所得税优惠所必须的条件,通知指出,企业参与的棚户区改造支出必须同时满足棚户区位于远离城镇、交通不便,市政公用、教育医疗等社会公共服务缺乏城镇依托的独立矿区、林区或垦区;该独立矿区、林区或垦区不具备商业性房地产开发条件等六大要求。 两部门表示,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2012年1月10日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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