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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校勤工俭学收入免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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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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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校勤工俭学收入免营业税



  本报讯 11月4日,记者从山东教育厅获悉,近日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发布《关于支持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充分发挥税收调节作用,加快推进全省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
  《通知》指出,鼓励学校组织开展实习实训及其他勤工俭学活动。对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鼓励企业接收学生实习、实训、学徒,企业为接收学生实习实训支付的报酬等费用支出,按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支持学校开展教学、技术研究和培训活动。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学校提供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符合相关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我省今年营改增)。一个纳税年度内符合规定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支持社会力量资助现代职业教育事业。对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教育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职业学校被认定为具有免税资格非营利组织的,其接受捐赠收入、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收取的会费、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等,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通知》还要求,免征学校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及耕地占用税等税收。
            (记者 王叶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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