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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10月底,诸城市民吕女士在某婚纱摄影店拍了一套写真照,选片时被告知写真照片的底片不能全给,如果想多要底片,每张要另付10元底片费。对此,市消协工作人员表示,这是不符合规定的。 吕女士告诉记者,她拍的这套价值398元的写真照摄影套餐,可以选20张照片制成相册。10月30日,摄影店通知她去选照片,但是摄影店只提供入相册的20张照片的电子底片,吕女士共拍了64张,如果想要剩下的底片就得加钱,每张多收10元。 吕女士认为,既然她花了钱,那么电子版的也应该给她,摄影店老板表示,他们摄影店都是这样规定的,不全送底片。398元套餐只包含20张入册照片的底片和一本相册,还有一个摆台和一张海报,多余的底片就要另收费。 一家影楼的负责人表示,多拍照片是为了让顾客有更多的选择,而且影楼在拍摄前也会与顾客进行数量上的约定,影楼对剩余的底片和数码资料拥有所有权。“从一定意义上讲,摄影师和影楼对这些底片是有著作权的。如果顾客不需要,影楼一般会在一定时限内销毁,如果顾客需要,就要支付一定的费用。”这位负责人说。 诸城市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的工作人员表示,消费者拍照片的电子底片需额外花钱购买,是在国家没相关法律约束的背景下,行业依照一些所谓“规定”收取的费用,属于“潜规则”。 《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44条规定:摄影冲印业经营者应当将拍摄、冲印的全部影像资料交付消费者,不得自行保留,不得在约定之外收取其他费用。市民遇到这种情况可向消协部门投诉。 该工作人员还表示,“市民消费前一定要签订合同,并以此为依据进行维权,对于临时加价行为等不属于合同范围的内容,消费者可拒付外加款项,如已付款要留好收据,作为维权的依据。对于摄影师对底片的版权,在消费者付钱拍照时已经被购买,根本不存在此类问题,影楼拒绝还底片,则侵犯了消费者的隐私权和肖像权”。 (见习记者 隋炜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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